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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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預測題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2015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預測題答案

1. B2. D3. C4. D5. C

6. B7. A8. D9. A10. D

11. C12. C13. C14. C15. C

16. C17. D18. A19. C

  二、多項選擇題

1. ACD2. ACD3. AD4. AB5. ABC

6. ABCD7. ABCD8. ABD9. ABD10. BCD

11. BD12. ABD13. ABCD14. BD15. CD

16. BCD17. AD18. AD19. ABCD20. ABC

  三、判斷題

1. √2. ×3. √4. ×5. √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

  四、簡答題

1. [答案]:

《經濟合同法》與《涉外經濟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有以下區別:(1)《涉外經濟合同法》只有約定違約金而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且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確定;而《經濟合同法》既有約定違約金也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並且約定違約金必須服從法定違約金。(2)《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主要具有補償性,而《經濟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既有補償性,也有懲罰性。(3)《經濟合同法》規定在違約責任確定之後十日內,違約方即應支付違約金;而《涉外經濟合同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原則上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2. [答案]: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託代理的意思表示,一般應訂立書面授權委託書。(2)代理人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係,即註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五、綜合題

1. [答案]:

(1)A廠存在違約行為,因為,B公司依照購銷合同的規定,向A廠交付了貨物,並且所交付的貨物符合質量要求,A廠不按時向B公司支付貨款屬違約行為。

(2)B公司不能依據保證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因為,C公司的分公司在未經過C公司同意,並以書面授權的情況下,無權與B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其與B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故而B公司不能依據保證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

(3)承兌行不能拒絕支付D公司提示的銀行承兌匯票。因為,票據屬無因證券,票據關係一經成立,即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承兌行不得以基礎法律關係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的票據權利。

(4)D公司在其提示的匯票遭拒絕付款之後,可以向B公司、承兌行、A廠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行使追索權。

(5)本案涉及兩方面的糾紛:一是購銷合同糾紛;二是票據糾紛。對於購銷合同糾紛,應判定A廠向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對於票據糾紛,則應判定承兌行和A廠向D公司支付匯票所記載的金額以及利息損失和因追索該款項而發生的一切損失。

2. [答案]:

(1)中國建設銀行榮昌支行的破產債權額為300萬元。[注: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榮昌廠所擁有的廠房和機器裝置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中國建設銀行榮昌支行對榮昌廠以廠房A和機器裝置作抵押擔保的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利,這部分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2)①榮昌廠欠巨集達公司的貨款屬於破產債權。因為,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式必須中止,包括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雖已開始執行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情況。因此,債權人的債權應統一依破產程式受償,榮昌廠辦公樓不得用於抵償巨集達公司債權。②榮昌廠欠華天公司的貨款屬於破產債權。因為,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尚未審結的經濟案件應當終結或中止訴訟,債權人的債權應統一依破產程式受償。③榮昌廠欠萬達公司的貨款屬於破產債權。因為,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無效,因此,以榮昌廠廠房B作擔保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

(3)①榮昌廠的破產財產應為4100萬元。[注:計算公式為:6000萬元-1900萬元(用於擔保的財產)=4100萬元,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為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但破產企業已作為債務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因此,榮昌廠用作抵押貸款的廠房A和機器裝置不能作為破產財產。]③榮昌廠的破產財產分配順序為:(1)支付破產費用;(2)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支付所欠稅款;(4)支付破產債權。

(4)中國工商銀行榮昌支行分配的財產數額為702.1276萬元。[注:計算公式為:[4100萬元(破產財產)-100萬元(破產費用)-200萬元(應付工資及勞動保險費)-500萬元(應交稅金)]÷[12000萬元(負債總額)-1900萬元(有財產擔保的債權)-200萬元(應付工資和勞動保險費)-500萬元(應交稅金)]×2000萬元(工商銀行榮昌分行的破產債權)=702.1276萬元]

3. [答案]:

(1)合資各方第一期繳付出資的行為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分期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繳清;合資各方第一期繳付的出資額均超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符合繳付期限的規定。在第二期繳付出資時,甲公司的繳付行為不符合規定,乙公司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合資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財產權益為其出資作擔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財產權益為其出資作為擔保違反了該規定。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收購協議中規定的支付收購價格的方式符合規定。因為,依照有關規定,外方投資者以收購國內企業資產用於出資的,應自外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但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著,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並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甲公司現時不應在合資企業中行使決策僅。因為,儘管合資合同規定甲公司出資比例佔註冊資本的55%,並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並由其委派的董事擔任董事長,但是,依照有關規定,投資各方應按實際繳付的投資額行使決策權,控股投資者以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投資的,在其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資認繳完畢之後,甲公司實際繳付出資僅為30萬美元,至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購資產的購買金,也僅為66萬美元,而乙公司實際繳付80萬美元。在第一期出資認繳完畢後,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規定繳付的出資,也僅為86萬美元,而乙公司則實際繳付90萬美元。故甲公司不應取得合資企業的決策權。

(4)如果對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資企業稅後可分配利益進行分配,並不考慮加權平均因素,甲公司應分配人民幣152.3萬元,乙公司應分配人民幣207.7萬元。(或甲公司應分配人民幣175.9萬元,乙公司應分配人民幣184.1萬元)。

(5)甲公司將在合資企業所持股份轉讓給丁公司,應辦理以下法律手續:①提出出資轉讓申請;②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董事會一致同意通過;③報經原審批機構批准;④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 [答案]:

(一)A公司現時股本結構中的社會公眾股所佔股本總額的比例為20%,這一比例符合《公司法》有關社會公眾股所佔股本總額比例的規定。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即可。A公司有的高階管理人員在有的職工放棄認購職工股的情況下,認購的職工股達12000股不違反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按公司在冊職工人數計算,職工人均認購職工股不得超過5000股,並不是指每個職工認購職工股不得超過5000股。而A公司在冊職工為1800人,即使有的高階管理人員認購的職工股超過股,也未違反上述規定。

(二)A公司的發起人E企業將所持A公司2000萬股轉讓給G公司沒有違反有關發起人股轉讓的規定。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而E企業在轉讓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時的持有時間已超過三年。此外,E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無須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G公司受讓E企業轉讓的股份之後,持有人公司的股份未達到股本總額的5%,故無須向A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