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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糾紛有哪些解決途徑

建築施工單位在進行工作時,難免會遇到各種問題,最近有很多朋友比較關心的是,在遇到工程造價糾紛時,用什麼恰當的方法去解決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歸納整理了關於工程造價糾紛的相關解決方法,一起來了解下,工程造價糾紛有哪些解決途徑?

工程造價糾紛有哪些解決途徑

  工程造價糾紛有哪些解決途徑?

(一)避免工程造價糾紛的對策

(1)合同條款簽訂應嚴密、有效。首先,施工方和業主有關人員應認真學習《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知識,認真學習國家和地市的有關工程造價的各種檔案規定,並嚴格按規定辦理工程預結算。二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業主不盲目壓價,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壓價要求,以免簽訂不合法的無效條款。

(2)加強勘察設計管理資料。

(3)施工圖預算要全面、準確、合法、有效。

(4)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現場簽證制度。監理工程師應做到守法、誠信、公正、科學。

(5)在開工前應簽訂材料價格確認方案的規定性檔案,並嚴格執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糾紛。

另外,各級工程造價部門應大力宣傳有關造價的政策法規,完善造價各環節的管理措施。

(二)工程造價糾紛,主要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1、協商

按照法律和商業慣例,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雙方應首先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尋求解決的可能性。雙方既有商業聯絡,對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是心中有數,假如雙方從合作的願望出發並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通過坦誠、細緻的磋商,糾紛是不難解決的。要害是雙方協商不成,而應依據雙方的協議,遵照有關的法規和通常的商業慣例,本著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即可達成和解協議。這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方式。當然,這種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自行協商解決糾紛,不受時間地點和法定程式的限制,能維持雙方的商業關係,消除隔閡或誤解,增進雙方的情誼。

2、調解

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等)出面進行調解。業務主管部門是依法負有對日常商業活動的指導、管理、監督之責,他們比較認識本行業的業務,比較全面的把握情況,由其出面調解,既輕易做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準確運用法規,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決方案。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運用法律和制度答應的方式,給糾紛雙方以必要的幫助、照顧和支援。

假如協商一致,糾紛雙方也可以共同委託所信賴的第三者(個人或團體)出面調解。由第三者進行調解,有較高的靈活性、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比較超脫和公正,不致因某種利害關係而偏袒一方或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調解專家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耐心細緻說服雙方,以自己專業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雙方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

3、仲裁

假如糾紛雙方不願通過協商和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就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中作一選擇。仲裁作為解決商業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與法院訴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強制執行效力。目前,更多的商家寧願選擇仲裁而不願到法院訴訟,這是因為:

第一,仲裁機構比法院更獨立、公正。如工程造價仲裁委員會,它不隸屬於任何行政、黨務機構,在審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擾,做到依法、獨立、公正。此外,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大多是在海內、外有相稱影響力的法律、經貿、科技方面的知名專家。專家審理案件,更專業,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式更簡便,審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其本身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式,仲裁過的糾紛不能再到法院申訴,仲裁一經裁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式中有更大的自主權。仲裁程式完全體現商家的意思自治,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甚至仲裁所依據的程式規則和適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選擇。

第四,仲裁實行一審終局,沒有上訴,因而仲裁費用更低。此外,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媒體也不得報道仲裁程式及裁決,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業祕密。

4、訴訟

毫無疑問,訴訟是解決商業糾紛最嚴肅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的手段,在萬不得已之下才予以採用。目前投訴立案難,程式煩瑣、耗時漫長,訴訟費、律師費高,不可猜測的因素(如法官素質、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多、風險大。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打官司”將變得越來越方便、越來越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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