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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面對日益尖銳的宅基地矛盾,我們應該如何來處理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 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後確定使用權為準,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或變更的不予保護。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建蓋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議、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3、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審批單上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方便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置。

宅基地糾紛,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4、對於歷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變而給鄰居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5、相鄰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蓋或修建其它設施,不得危害鄰居房屋或設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鄰居的通風、採光、排水等相鄰權。若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6、收歸集體組織統一使用的宅基地,經鄉鎮、村集體組織分配給新的使用者,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遺或自己購買為由再要求使用。

7、在調處宅基地糾紛時,若發現私自建房、違章建房、亂佔土地、尤其是耕地等違法行為的,應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要依法提請有關機關追究違法者相應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嚴肅性。

  宅基地糾紛調解的方法

一是找準問題的癥結。國土員不僅要深入基層,而且要“沉到底”,通過現場察看,走訪當事人、村幹部、鄰居及相干群眾,掌握第1手材料,並善於從調查材料中提取線索,找準癥結,查清來龍去脈。這樣做可以正確把握解決糾紛的切入點,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拉近情感距離。農村宅基地糾紛,除個別外,多數屬於歷史遺留、久拖未決的“疑難雜症”。在長時間無休止的爭搶鬥氣中,糾紛雙方積怨很深。在調解工作中,當事人常常會把國土員視為對立面,或強詞奪理,或胡攪蠻纏,或歪曲事實,或以偏蓋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這種情況,工作人員要不急不躁,善於利用當事人的親戚、同學、朋友、單位領導等各種社會關係進行協調和溝通。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關鍵是我們如何去利用。人們常有這樣的經驗:感情牴觸時,一點“鹽巴”也揉不進去;感情好了,說啥都行。這話雖不科學,但說明一個道理,做好糾紛調解工作,必須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要營造氛圍。適時、適度運用法律武器,能營造出良好的調解氛圍。所謂調解,使一個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這個過程很少一帆風順。面對當事人提出的許多不適當的要求和不切實際的'願望,調節人員既不能充當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和縱容,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適時指出當事人的行為將造成的嚴重後果,促使其恢復理智,以正確的心態來處理糾紛。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務必要把握時機、場合和度,避免使矛盾激化。

四是堅持“四心”原則,贏得理解信任。在宅基地糾紛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堅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誠心、公心、責任心。如果說“四心”原則是水,那麼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澆灌出的鮮豔之花。

首先是耐心。由於宅基地糾紛的尖銳性、複雜性以及處理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矛盾對立性、多變性,工作人員常常要面對但事人或者個別不明事理群眾的圍攻、羞辱,甚至是責罵。有的當事人當面一套,背後一套,言而無信,反覆無常,著實令人生氣。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我們要有耐心,使發熱的頭腦冷靜下來。人的思想轉變需要一個過程,欲速則不達,或上澆油,只能適得其反。

其次是誠心。調解的過程,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過程,國土員的態度會影響當事人的態度。能否使當事人主動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土員對待群眾的真摯感情。俗話說:“人心換人心,八兩環換半斤。”

再次是公心。調解糾紛時,國土員應時刻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講情面,以權壓人,又不能見利忘義,以權謀私。“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

較後是責任心。要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以群眾利益為較高追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是注重發動群眾,創造調解環境。做好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工作,單靠國土所遠遠不夠,必須發動群眾,給糾紛的調解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火烤胸前暖,風吹背後寒”,工作人員前面坐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裡說閒話、吹冷風、甚至鼓動鬧事,其結果極有可能前功盡棄或是勞而無功。因此,做好調解工作,充分發動群眾是個好辦法。

六是適時把握機會,順勢就崖搭梯。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其目的就是要使當事人雙方消除隔閡、誤解、怨恨。但經驗告訴我們,大凡宅基地糾紛,除個別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往往具有強烈的私慾。一般情況下,即使再難的宅基地糾紛,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導、政策攻心、法律威懾的共同作用下,當事人的思想防線也會被攻破。此時,調解工作也就進入了一個實質性階段,工作人員因因勢利導,積極有效地創造或提供有利於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的主、客觀條件,最終實現糾紛的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