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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案例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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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案例試題及答案

  【案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筒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幵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 也將改情況通知了甲公司並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曰,乙公司成為甲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原第一大股東丙股 份有限公司(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丁公司”)與甲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 內容是:

(1)丁發行新股,購買丁價值60億元的軟體業務資產;

(2)股份發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曰交易均價的85%;

(3)丁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曰起6個月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後,丁將持有甲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的實際控制權;乙和丙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

甲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幵會,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行董事認為,該重組 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後,該2名非 執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餘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幷決定於2015年12月25 曰召幵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r日,乙書面請求甲監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乙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乙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會調查發現,2015年8月1日-3日,戊和辛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2.5%的股 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指令行使咅自所持甲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乙、戊、辛公司在收購甲股份時,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並說明理由。

(2)乙在收購甲股份時,存在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關於權益變動披露規定的行為?並說明理由。

(3)丁與甲的資產重組方案的三項內容中,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並說明理

(4)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會議的到會人數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召開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規定?並說明理由。

(5)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獲得通過?並說明理由。

(6)人民法院應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訴?並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乙、戊、辛構成一致行動人。所請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棑,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事實。戊辛向乙書面承諾“無條件按照乙的指令行使甲公司的`表決權”,構成一致行動。

(2)乙8月1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戊辛在8.1-8.3又分別購入上市公司2.5%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在8.1-8.3期間,戊辛不能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

乙8月16日和9月3日的公告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3)①發行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曰前20個交易曰、60個交易 曰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②丁取得的股份在6個月後可以上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特定物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曰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4)董事會的到會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題目中董事11人,7人到會,符合要求。

(5)董事會的決議沒有通過。根據規定,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題目中董事11人,5人同意,不符合要求。

(6)法院不受理乙的起訴。根據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曰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符合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題目中乙持股時間不足180日,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