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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真題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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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真題案例及答案

【案例】

A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申請,並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資產過程中發現,A公司的股東甲於2014年3月認繳增資200萬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甲應於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少分4次繳足出資,每次不低於50萬元。 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經實繳100萬元出資。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繳納剩餘出資100萬元,甲以其出資義務尚未到期為由拒絕。

2016年4月7日,B公司獲悉A公司申請破產的訊息後,要求取回其委託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檔古典傢俱。由於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費,管理人以此為由拒絕其取回傢俱。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請債權。管理人認為,C公司所主張的對A公司的50萬元債權,未得到A公司原負責人認可,故以該債權有爭議為由拒絕將之編入債權登記表。C公司對此提出異 議,管理人研究後提出如下處理方案:先將C公司主張的債權列入債權登記表,交由第一債權人會議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申報工作結束後,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資深註冊會計師擔任債權人會議的主席。

根據上述內容,分祈回答下列問題:

(1)甲拒絕繳納剩餘100萬元出資的理由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2)管理人拒絕B公司取回傢俱的理由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3)管理人拒絕將C公司主張的債權編入債權登記表的理由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4)管理人拒絕C公司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並說明理由?

(5)管理人指定本所註冊會計師為債權人會議主席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虔的規定?並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拒絕繳納剩餘100萬元出資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拒絕B公司取回傢俱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託運費、委託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管理人拒絕將C公司主張的債權編入債權登記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登記表。管理人必須將申報的債權全部登記在債權登記表上,不允許以其認為債權不能成立為由拒絕編入債權登記表。

(4)管理人拒絕C公司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不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根據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即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對其債權的核查、確認活動,並可依法提出異議。

(5)管理人指定本所註冊會計師為債權人會議主席不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