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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商業匯票的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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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商業匯票的貼現

  【考點】商業匯票的貼現

1.貼現條件

(1)票據未到期;

(2)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3)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4)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

(5)持票人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影印件。

2.貼現利息

(1)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

(2)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3.貼現的收款

(1)貼現到期,貼現銀行(作為票據的持票人)應向“付款人”(承兌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2)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貼現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考點33】追索權

1.追索權的行使條件

(1)到期後追索

票據到期後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到期前追索

在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④承兌人或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行使追索權的程式

(1)取得相關證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發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相關連結】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考點34】票據權利的概念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行使付款請求權的當事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者最後被背書人。

3.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