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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支票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設《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下面小編整理了2018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支票,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8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支票

 【考點1】支票

1.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和收款人。

2.支票的型別

(1)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

(2)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

(3)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

(4)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者“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

(5)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解釋】現金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3.簽發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出票人開戶銀行);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解釋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解釋2】單位簽發支票向其開戶銀行支取現金時,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解釋3】出票人為單位的,在支票上的簽章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不包括合同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解釋】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5.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但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

(1)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票人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2)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考點2】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是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解釋】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2.銀行本票可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支取現金。

【解釋】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3.簽發銀行本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4.提示付款期限

(1)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