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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行政複議申請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複議申請

  【知識點】:行政複議申請

  1.行政複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相關連結】(1)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書面的仲裁協議;(2)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2.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3.行政複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解釋】在民事訴訟中,一般由“原告”承擔舉證的責任。

  4.行政複議參加人

行政複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複議機關。

【解釋】在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等行政複議案件中,因產品質量受到處罰時,若銷售者為申請人,通常生產廠家即為第三人。

  5.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知識點】:行政複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解釋】(1)甲公司對縣地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稅局申請行政複議;(2)甲公司對縣國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只能向市國稅局申請行政複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解釋】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省、自治區實行“市地合併”改革,採用“市管縣”的體制,行政公署逐漸減少。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