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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商業匯票的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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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商業匯票的承兌

  【考點】商業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3.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4.記載事項

(1)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簽章。

(2)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5.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考點30】商業匯票的保證

1.必須記載事項

票據保證必須作成於匯票之上,保證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並“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

(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解釋】出票日期屬於必須記載事項,背書日期、保證日期、承兌日期和付款日期均為相對記載事項。

表3-6

出票日期

絕對事項

付款日期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背書日期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承兌日期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保證日期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保證責任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考點31】商業匯票的付款

1.遠期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人(遠期商業匯票由承兌人付款)。

2.遠期商業匯票(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之日起10日。

3.如果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10日)委託其開戶銀行收款的,其“開戶銀行”(對委託收款的申請)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4.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託收款”寄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並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其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承諾付款。

5.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相關連結1】國內信用證的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餘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相關連結2】對於空頭支票,付款人應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