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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程式的指導意見

為了進一步規範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暫行)〉等有關辦法的通知》,結合重慶實際,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程式的指導意見。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程式的指導意見

  一、確定徵收專案

(一)徵收計劃。區縣(自治縣)政府組織編制徵收年度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後,由市國土房管局下達當年徵收計劃。

(二)專案申請。徵收專案應由土地儲備機構、重點基礎設施業主單位等申請單位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

(三)專案預審。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對專案進行預審。申請單位應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提交專案規劃範圍以及符合相關規劃和計劃的證明檔案。

(四)專案會審。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對徵收專案進行會審,形成會審意見,並以請示附會審意見的形式報區縣(自治縣)政府確定徵收專案。

(五)確定徵收專案。區縣(自治縣)政府批覆確定徵收專案。

  二、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區縣(自治縣)政府批覆確定徵收專案後,房屋徵收部門應調查確定徵收範圍內房屋門牌號,並向土地、規劃、公安、市政、工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發出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書,同時在擬徵收範圍公告。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下達後,不得在房屋擬徵收範圍內實施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徵收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二)調查登記。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發出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年代、結構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

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土地、房屋、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登記結果公示。組織調查登記結束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在徵收範圍內對調查登記結果予以公佈。

(四)確定評估機構。房屋徵收部門應對申請參與徵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審查並公示,按照《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確定辦法(暫行)》組織被徵收人通過協商、投票選擇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徵收評估機構。

(五)擬定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調查登記情況、預評估價格以及相關規定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簽約時間及期限、徵收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徵收補償方式、評估機構提供的預評估單價和產權調換房源情況、徵收個人住房保障、補助及獎勵辦法等內容。

  三、徵收決定

(一)補償方案報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應將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報區縣(自治縣)政府。

(二)方案論證。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組織維穩、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法制、轄區街道等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形成書面意見。

(三)方案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公佈。

1、區縣(自治縣)政府應將經相關部門論證的徵收補償方案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徵求擬被徵收人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擬被徵收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

2、舊城區改建專案,徵收範圍內過半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徵收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擬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3、方案徵求意見期滿後,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區縣(自治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慶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徵收決定並公告。政府應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資金房源足額到位等情況,作出徵收決定。

被徵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均含本數),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北部新區全委會)討論決定。

徵收決定作出後5日內在徵收範圍內釋出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主城區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徵收專案,政府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將徵收補償方案、方案論證意見、徵求公眾意見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資金、房源等相關資料報市級房屋徵收部門備案。

  四、徵收補償

(一)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徵收決定公告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結果向被徵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徵收評估專案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並解釋。

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並修正後,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徵收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對複核結果進行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二)簽訂補償協議並建立檔案。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實行先簽訂協議先選擇的方式,原則上只能選擇與被徵收房屋的用途、面積等相對應的產權調換房屋。不符合建築質量安全標準、存在產權糾紛和抵押行為的房屋禁止用於產權調換。

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明一併交回,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

(三)分戶補償公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四)登出權證。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完畢後,應及時向各區縣(自治縣)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被徵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登出登記工作。

(五)審計。房屋徵收部門對實施的徵收專案應主動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和審計,並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公佈審計結果。

  五、特別程式

(一)作出補償決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二)複議或訴訟。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強制執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