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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為切實保護被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XXX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幹覽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一、徵收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XXXX區域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需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及附著物進行補償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點

安置方式:房屋徵收安置為遷建安置、調產安置(多層住宅)或貨幣補償,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遷建安置、調產安置地點為幹覽鎮統一規劃拆遷專案徵收安置地塊。遷建安置用地性質為集體使用土地;調產安置(多層住宅)用地性質為國有劃撥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及其面積的確認

(一)原則上按被徵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面積確認。

(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不齊全或不一致以及證書登記內容不一致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三)未確權祖傳老屋原屬於主屋的,具體產權由房管部門確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後,原房屋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請建房過程中瞞報原房面積的,不作產權確認。

四、被徵收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一)被徵收房屋的補償

1、依法確認產權的房屋,按確認的房屋建築面積,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基準價(按專案確定),結合建築結構、面積、成新率等因素評估確定。

2、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金額,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質並結合成新率評估確定。被徵收人對房屋裝修不要求評估的,裝修費可按確認的原房建築面積100元/㎡進行補償。房屋徵收公告發布後新增的裝飾、裝潢物不予補償。

3、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給予補償後,被徵收房屋由徵收人處置。

(二)遷建安置

1、遷建安置的物件為符合私人建房審批條件的被徵收人。

2、徵收人根據幹覽鎮統一規劃安置地塊安排宅基地,並按《舟山市定海區幹覽鎮私人建房管理辦法》,由幹覽鎮私人建房領導小組統一審批。遷建安置宅基地面積標準為:大戶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過125㎡;中戶3-4人不得超過110㎡;小戶1-2人不得超過95㎡;

3、遷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徵收人按照幹覽鎮政府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佈局、統一層高,自行建造。建房過程中需服從城建、城-管執法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4、遷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戶按《舟山市定海區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辦理。

5、多餘宅基地宕渣費補償:安置地塊宅基地宕渣統一圍填,被徵收人原土地證面積扣除按規定標準容積率面積後的差額,宕渣費按25元/㎡價格補償。

(三)調產安置與結算辦法

1、按被徵收人的總安置建築面積按確權後的原房合法建築面積再增加30%計算,但原房屋為平房的(指平屋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附屬用房),則按原房合法建築面積再增加50%計算,並按以下規則選擇戶型:

① 原則上被徵收人可以在總安置建築面積內根據徵收人提供的戶型進行自由組合。

② 組合後多餘建築面積在40㎡以上(含40㎡)的,仍可按就近就高的原則選擇一套住房,或選擇實行貨幣補償。

③ 組合後多餘建築面積在40㎡以下(不含40㎡)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2、調產安置戶型擬定為60型、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戶型實際建築面積為房管部門核定的建築面積,按實結算。

3、按原房面積增加的面積部分免繳房價款(樓層係數另行結算)。

4、被徵收人在徵收區域內有多處住宅房屋,在實行安置時應當合併計算其住宅房屋面積。

5、符合宅基地審批資格的徵收物件,若總安置建築面積(含獎勵面積)小於40㎡且在幹覽範圍內無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按建築面積人均40㎡(在冊戶口並實際居住)住房面積計算,所發生的超原房面積部分,按下述第8點規定安置房價款結算。

6、安置房房號的確定。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時確定房型戶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戶型分類,分別由被徵收人以抽籤方式確定安置房房號,具體抽籤辦法另行制定。

7、被徵收人家庭成員中,凡年滿70週歲以上或下肢殘疾、盲人等(憑民政部殘疾證)的,經本人申請可照顧低樓層安置。

8、安置房價款的結算。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產權調換,新舊房屋結算差價款。在安置房交付日前結算付清差價款,辦理安置房交接手續。安置房建築面積與原房建築面積相等部分,按“原房相等面積價格”結算;安置房戶型內超原房面積10㎡(含10㎡)部分,按“戶型內超面積價格”結算;超過10㎡以上面積部分,按購置優惠價結算(具體按拆遷補償價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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