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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常見糾紛問題及策略

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築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設工程常見糾紛問題及策略,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建設工程常見糾紛問題及策略

  一、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的簽訂

1、建設工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

2、對於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檔案、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3、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後,不應該再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補充協議。

(二)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情況下,可以依據國家頒佈的有關合同示範文字擬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專用條款,並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6)設計檔案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注意:若涉及到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專案,可能會被要求採用FIDIC條款,其他型別的建設工程專案也可以參照FIDIC條款起草並簽署相關的合同文字。

(三)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

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發包人應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應按時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發包合同有約定的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和結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返還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保脩金等款項。

發包人履行下列主要責任義務:(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2)按照約定的分工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各種材料和裝置;(3)解決施工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4)接受竣工工程並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按期開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關特殊工種考核合格證明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2)接受發包人的必要監督;(3)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設;(4)對建設的工程負瑕疵擔保責任。

(五)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法律後果

1、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專案的。

2、 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承發包合同解除後工程款的結算合同解除後,已完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結算條款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但修復後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且無法修復,發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注意:在主張解除合同時應注意和履行下列事項:

(1)行使解除權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

(3)沒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後,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後,合同雙方還應當履行通知、協助、移交、保密等後契約義務。

(六)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無效的情形和法律後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名義的;(3)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2、無效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工程款的結算及法律責任。(1)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工程驗收是否合格,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果: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的,發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2)建設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及承包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窩工損失以及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發包人的損失。(3)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簽訂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採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繳。

注意:(無效合同的效力補正)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七)不可抗力的情形及應注意的事項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發包雙方在簽約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後,承包方應迅速採取保護措施以盡力減少損失,並在最短期限內通知發包方損失情況。如因承包方未及時採取有關的保護措施或未履行儘快的通知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的,承包方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注意:在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結束後及時提供證明。

(八)墊資條款的效力及處理原則和方法

承、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不要求發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後,由發包人支付墊付工程款的條款,應當認定有效。建設工程墊資本金及利息的規定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承、發包雙方有無約定墊資本金及利息,將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①僅對墊資本金有約定,對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不得請求發包人支付利息;②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2)承、發包雙方可以約定墊資的利息計算標準,但雙方約定的墊資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無效。

  二、建設工程工期的確定、延誤、順延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工程開、竣工日期的確定合同對開、竣工日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開工日期可以發包人出具的開工通知書日期為準,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準;若發包人要修改的,則以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導致工期順延的情形:(1)發包人未按約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發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稱指定代表)未按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8)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等。注意:當出現合同的約定的上列情形,承包人應及時做好書面記錄。

3、工程順延的催告義務發包人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二百八十三條和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承包人應當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注意:承包人在發生工程順延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發包人或指定代表。

4、停工期間的確定經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停工時間從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注意:暫停和恢復施工都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三、建設工程款的確認與支付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工程竣工結算的確認與支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條件,承包人可主張按照竣工結算檔案作為結算依據。注意:承包人應當依約儘早提交竣工結算檔案。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的合理時間內予以答覆,若有異議可一併提出,但合同另有約定期限的除外。

2、延遲支付工程款的責任發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約要求發包人承擔延期付款利息、並依約停止工程施工並解除合同。利息從約定付款日之次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按照合同約定難以確定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次日起算。

3、“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結算的確認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備案的中標合同,另一份是在工程價款、工程質量或工程期限等實質性內容方面與備案的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4、固定價款結算的確認固定價款合同,是指承發包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對工程價款結算作出確認,不論盈虧、不論實際工程量多少,均無須另行結算,只要合同履行完畢,發包人就應該無條件按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予以支付。對於約定按照固定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無須經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

5、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標準在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時,欠付工程價款的本金數額應當具體明確;對於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6、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對於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若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起訴之日。

  四、工程材料裝置的供應過程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發包人指定材料裝置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發包人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供應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並應對其供應材料裝置的質量負責。

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五、建設工程的擔保與工程保險

1、承包人履約保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履約保函,履約保函形式約定不明的,承包人宜提供母公司保證或銀行保函,而不宜提供保證金。注意:發包人依約在承包人提供履約保函前可以拒付工程款。

2、工程保險發包人自行投保建築工程或者安裝工程一切險,通常發包人也可通過招標或談判統一指定保險人以獲得較為全面的保障。承包人應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建築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六、工程質量與驗收過程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隱蔽工程驗收承包人在發包人接到通知後未及時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時,不僅可以順延工期,而且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組織驗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見的,可視為對竣工驗收報告的認可。

3、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後果發包人,在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擅自使用的,不得就使用部分的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和由此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要求承包人賠償。但在合理使用壽命內,承包人仍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並承擔民事責任。

4、實際竣工時間的確定當雙方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時,應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合格的,以重新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3)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5、竣工驗收備案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由發包人報送的,因此在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不要選擇以竣工驗收備案日期為準。

  七、工程簽證與索賠

(一)工程變更承包人在發現發包人變更設計、增減工作量的圖紙或變更技術要求等時,應當及時書面要求發包人書面確認該變更,並按照約定程式提交工程變更價款調整報告報發包人。

(二)工程索賠的概念、特徵和進行的方法和技巧

1、定義。工程索賠是工程合同承發包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獲得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的書面確認,在約定期限內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的一種權利,是單方的權利主張。

2、索賠的法律特徵有:

(1)與工程簽證是雙方法律行為的特徵不同,工程索賠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單方主張權利的要求,是單方法律行為;

(2)與工程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的特點不同,工程索賠涉及的利益尚待確定,是一種期待權益;

(3)與工程簽證一般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不同,工程索賠是要求未獲確認的權利的單方主張,必須依賴於證據。

3、工程索賠的方法和技巧。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規定的索賠程式約定,若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按以下規定向發包人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發包人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注意: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資料管理,並在出現合同約定的索賠事項時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式提起索賠。

(三)工程簽證的概念、特徵和進行的方法和技巧

1、定義。工程簽證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

2、簽證的法律特徵有:

(1)工程簽證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

(2)工程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可直接作為工程結算的憑據;

(3)工程簽證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於證據。

3、承包人在進行工程簽證應注意的事項:非承包人原因導致進度拖延的、工程變更、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發包人違約等原因所導致承包人增加的成本、費用,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式儘量要求發包人簽證。

(四)工程量計算

在工程量發生爭議時,應按照施工過程中雙方之間達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變更單、工程對帳簽證等書面檔案形成確認;若沒有簽證等書面檔案,在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時,其他非書面的試圖證明工程量的證據,在經過舉證、質證等法定程式後足以證明該證據所證明的實際工程量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情況下,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作為計算工程量的依據。

  八、實際施工人利益的保護

1、實際施工人包括非法轉包的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沒有資質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承包人。

2、實際施工人,可以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時,實際施工人也可直接將發包人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根據不同情況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3、發包人,對承包人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情況是否清楚,將導致發包人承擔不同的責任:

(1)發包人對承包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情況清楚的,對施工人施工的事實予以預設,與實際施工人實際履行合同的,發包人應承擔過錯責任,應對欠付工程款承擔責任;

(2)發包人對承包人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況不知,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九、優先受償權

承包人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行使優先受償權應具備如下前提條件:(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3)發包人逾期仍不支付。行使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已支付大部分購房款的消費者作為商品房買受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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