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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常見問題及對策

工程建設監理在保證工程專案質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業主合法權益等方面日益顯現它的巨大作用。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工程監理常見問題及對策,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工程監理常見問題及對策

  一、目前工程監理的主要問題:

第一,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範。 在監理業務的承攬方式上,存在著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證照的現象。存在著業主私招亂僱,系統內搞同體(或連體)監理的現象,致使建設監理的作用在相當多的專案上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有些監理單位還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實體,這些監理單位,尚處在母體的副業狀態,既不獨立核算,更不自負盈虧;有的掛著監理企業的牌子,有監理任務時就臨時湊人員,沒有監理任務時,這些人就解散或轉移,嚴重影響監理人員從事監理工作的事業心、責任心和積極性。

第二,監理隊伍總體素質還不高。主要是缺乏經濟管理和法律知識,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監理單位由於人才不配套,大多隻能運用技術手段進行質量檢查,而不能運用經濟手段和合同手段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控制,這種狀況自然不能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由於專案管理與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現場進行質量監督工作,這是我國建設監理與先進國家建設監理的主要差距。

第三,不少工程專案存在著監理工作不到位、監理責任不落實的問題。有的總監理工程師兼任很多專案的總監。有的工程專案空掛“監理”人員名字,只見其名,不見其人。有的監理單位沒有確定一定的工程監理的內容和程式,也沒有規定或落實各級監理人員責任,致使一些監理人員該進行檢查時不檢查,該旁站監理時不旁站,甚至不問工程是否合格也簽字。上述問題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們制定的監理法規體系還不嚴密,也反映了相應的監督管理還不夠有力。

  二、基本對策與建議:

(一)強化監理委託程式 監理市場的規範化,對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十分重要。因此我們必須規範各方的市場行為。業主選用建設監理單位應嚴格按《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直接委託應按規定辦理委託手續,選擇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監理,不應使用內部監理單位搞自我“監理”,以及施工、監理為同一行政管理單位的同體監理。業主應與中標的工程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管部門應強化竣工備案制度,對工程監理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工程,對掛靠、轉包的工程,一經查實,不予驗收備案。由於國家目前尚沒有一個規範化的監理招標法規,而且監理市場和監理招標確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儘快制訂與頒佈《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使監理招標步入規範化的軌道。

(二)嚴格監理資質管理 嚴格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是保證市場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當前,監理單位資質方面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是,監理單位必須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朱鎔基總理和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關於“嚴禁在一個經營實體內和同一行政間接直接管轄範圍內搞設計、施工、監理‘一條龍’作業”的指示,實際上就是要對傳統的.建設體制進行改革。禁止這種“同體監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監理單位從母體內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包括一些設計科研單位、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材料裝置供應單位設立的監理單位(監理部、監理公司等),也應該與母體單位脫鉤。總之,監理單位都要改組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也只有這樣,才能形成真正的監理行業。我們建議,這些單位在與母體分離後如果暫時還不能獨立的,可以通過合併加強的辦法,將其改組成獨立的監理法人實體。因此,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儘快修訂與頒佈監理單位資格管理的法規,把國有監理單位的改制工作納入改革計劃,使國有監理單位真正成為產權清晰、職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

另一點建議,由於當前各個工程專案實施監理,大多是由各監理人員,特別是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理解和想法開展監理工作。工作內容、程式和質量要求並沒有實現規範化,隨意性是比較大的。因而造成一些監理工作不到位,甚至影響工程監理的效果。因此就本行業而言,我認為制訂在建築行業範圍內通用的《工程建設專案監理規範》是十分必要的。

(三)提高監理隊伍的素質和監理能力

監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監理人員必須具備高技能、高素質。如果不是這樣,實施建設監理就沒有什麼意義。

要保證與提高監理隊伍素質,一是政府管理部門在審批成立監理單位和整頓監理單位的時候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不能遷就,對固定人員少於60%和建制上不獨立的,不應再批准為監理單位。二是監理單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員配備和搞好培訓工作。作為監理單位,不僅要具備工程施工的監理能力,而且應當具備設計監理能力,以及工程專案前期工作的諮詢能力,以適應全過程監理和諮詢的需要。作為監理單位,不僅要具備工程質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備進度和投資的控制能力;不僅會使用技術手段,而且要熟練地使用經濟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規控制手段,以適應全方位監理的需要。因此,監理單位不僅應該配備工程技術人才,而且應該配備和培訓經濟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應當提出的是,目前國際上通用的監理招標投標書的示範文字和工程合同條件,實際都是根據市場經濟執行的經驗制定的,條款周密而嚴謹,我們應當認真研究它,學習它,掌握它,以提高我們的監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監理企業的地位,此舉可通過改革現行的監理取費辦法來實現。由於我國的監理工作相對於國外已開發國家來說起步較遲,規範與成熟的程度遠遠不夠,在目前仍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背景下,監理公司向業主直接收取監理費用的體制是導致監理企業無法真正有效地獨立全方位開展監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將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或監理協會等)先向業主一次性收取監理費,由其按合同規定交付給監理企業,則監理企業避免了與業主的直接經濟聯絡,監理企業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賦於的職責。

(四)把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落實到位

認真解決監理工作不到位、監理責任不落實的問題。首先要解決總監空掛名的問題,對於一個總監理工程師兼任幾個工程專案的情況,應嚴格在委託監理服務之前解決好實際承接的責任問題,同時還要杜絕工程專案將業主、設計、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員空掛為“監理”人員,而實際監理工作並沒有到位的情況。重點是加強招投標活動的後續管理。應對總監理工程師實行中標(或直接委託)後的押證制度,建立總監理工程師動態管理資料庫資訊系統,發放總監管理手冊,使總監理工程師定崗定位。

其次是要建立各級崗位責任制。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都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以及相應的考核與將罰制度,以杜絕監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虛作假。同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加強對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認證,監督工程質量和監理機構的工作,嚴格認證工程質量等級。

(五)提倡監理服務優質優價

現在我省實施的監理取費辦法是1992年制定的。當時建設監理工作還處在試點階段。為了有利於監理工作的起步和開展,收費標準只是低水平的。現在我國的的市場經濟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現行的監理取費辦法和標準已不適應建設監理的需要。低收費,不利於留住和吸引素質較高的人才,不利於監理單位的自我發展,也不利於提高監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監理單位難以從母體中脫離出來,很大原因也在於收入不高。因此,適當提高監理價格是完全必要的。工程監理是一種高質量的服務,當監理價格過低時監理單位很難派出高素質的監理人員,很難把業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或者無法保證監理人員數量,也就無法提供優質服務,“優質優價、低價質差”這是市場規律的一個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