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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有很多的工程都有產生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你知道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技巧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為了籌措資金,經常會向銀行貸款。作為條件,銀行會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值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抗辯權的應用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後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2)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總之,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於對質量、工期、報酬等關鍵性的條款的約定存在暇疵或盲點,導致合同履行無法進行,就此而產生的糾紛,既可以遵循合同法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又可適用司法解釋,同時法律為糾紛的處理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有的抗辯權,以確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從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和不斷髮展。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1.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於發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後,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

(1)《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解釋》中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根據《解釋》第10條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①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②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責任承擔問題

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發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築法》第74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建設單位違法上述規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的出現,有的是源於過失,有的則是建設單位出於為自身謀取利益。

《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專案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

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的。”

3、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時候建設單位為了能夠提前投入生產,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於工程質量問題都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出來,所以,這種未經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的行為往往就導致了其後的工程質量的糾紛。

《解釋》第23條也對於工程質量產生的爭議如何進行鑑定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鑑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鑑定的除外。”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規定體現了對於建設單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為的懲罰,認定了建設單位使用工程即是對工程質量的認可。但是,上述規定卻並沒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責任,要求承包商對於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基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於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對於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這就等於是終身保修,因此並不因建設單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責任。

發包人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僅在工程質量上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還將由於這樣的行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分類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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