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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律知識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築和安裝兩方面的合同,有時二者合二為一,建築是指對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裝置等設施的安裝。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律知識

  一、掛靠問題

“掛靠”是建築行業常見不規範現象之一。所謂“掛靠”,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業務,或者低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向高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專案要求相適應,並向該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繳納相應管理費用的行為。

我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對掛靠這種行為予以了明確的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因此只要存在掛靠關係,掛靠方與建設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應當認定為無效。那麼,掛靠協議無效之後,如何處理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一)無效協議對內效果——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誰主張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因掛靠協議違法應當認定協議無效,但在掛靠雙方或者一方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後,對內則按掛靠雙方關於責、權、利的約定來處理,即“協議無效,按有效處理原則”,實踐中對於掛靠方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張,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六條賦予其一定的權利,該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可見,對於被掛靠方截留髮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掛靠方可以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起訴被掛靠方。若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人破產、下落不明或資信狀況嚴重惡化,或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總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均為無效的,可以依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包括髮包人在內為被告的訴訟。

(二)無效協議的對外效果——被掛靠方如何保障權利?

根據《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施工工程的質量、工期以及安全事故等責任承擔問題

我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在因工程質量產生糾紛時,發包方可以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掛靠管理費用處理

《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如果出現管理費訴訟的話,由於掛靠合同無效,被掛靠方要求掛靠方支付管理費缺乏依據。

  二、黑白合同問題

(一)黑白合同的認定

《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認定“黑白合同”時所涉的“實質性內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三部分。

對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承、發包雙方以補充協議、會談紀要、往來函件、簽證等洽商紀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專案性質的書面檔案,不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的“招標人和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二)黑白合同如何結算?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不論該中標合同是否經過備案登記,均應當按照《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當事人違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又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論中標合同是否經過備案登記,兩份合同均為無效;應當按照《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將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在施工中具體履行的那份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三、工程價款涉及問題

(一)結算款:承包人能否直接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

《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解釋》的該條規定過於籠統,在實務操作中依舊會遇到各種問題,比如,當事人雖然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的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覆,但未約定不答覆的後果,法院是否可依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總價徑直裁判?倘若當事人約定發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後未答覆視為認可,但未約定答覆期限,又該做如何處理?

浙江省高院在2012年釋出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對此問題做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上述檔案第十四條寫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後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覆,且逾期未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約定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後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覆,但未約定逾期不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承包人不能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確定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後未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但未約定答覆期限,且經承包人催告後,發包人仍不予答覆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答覆期限,但答覆期限不應超過60天。”

(二)計價依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確定方法雖然與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不一致,但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約定應認定有效。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三)計價結算材料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檔案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檔案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聯絡單、工程變更單、工程對帳簽證以及其他往來函件、記錄等書面證據,可以作為工程量計算和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四)誰有權代表發包人簽字?

要嚴格把握工程施工過程中相關材料的簽證和確認。除法定代表人和約定明確授權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對工程量和價款等所作的簽證、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約定明確授權的,法定代表人、專案經理、現場負責人的簽證、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員的簽證、確認,對發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舉證證明該人員確有相應許可權。

(五)工程量報表的重要性

筆者在辦理承包人訴訟過程中,經常會涉及進度款支付的違約金和承包停工的事由,承包人應特別注意工程量報表的製作和審批,這事關承包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停工理由的事項。

  四、竣工驗收問題

(一)竣工驗收的基本條件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此外,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

關於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況,《解釋》第十三條有特別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二)發包人已經簽字確認驗收合格,能否再以質量問題提出抗辯,主張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價款?

發包人已組織驗收並在相關檔案上簽字確認驗收合格,後又以工程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價款的,該主張不能成立。但確因承包人施工導致地基基礎工程、工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仍可以拒絕支付。

  五、建設工程款優先權問題

(一)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淵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對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又作了特別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為建設工程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和用於建設工程的墊資款等。工程價款的利息不在優先受償範圍內。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為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

(三)行使優先權的“六個月”期限應該如何計算?

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應區分以下情況予以確定: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已實際竣工的,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於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