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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精選知識點

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下文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精選知識點

  一、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合同爭議也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在這解決爭議的方式中,和解與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此時的和解與調解是狹義的,它不包括仲裁和訴訟程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調解。

(一)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2、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有利於和解協議的執行。

(二)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後,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三)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四)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二、仲裁

(一)仲裁的.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貫徹雙方自願原則,達成仲裁協議。如有一方不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製度的生命力所在。這原則要求仲裁機構要充分收集證據。聽取糾紛雙方的意見。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同時,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間也無隸屬關係。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由於仲裁是當事人基於對仲裁機構的信任作出的選擇.因此其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是糾紛當事人願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它應包括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在以上3項內容中,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仲裁沒有法定管轄,如果當事人不約定明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將無法操作,仲裁協議將是無效的。至於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項則可以通過默示的方式來體現。可以認為在合同中選定仲裁委員會就是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同時,合同範圍內的爭議就是仲裁事項。

2.仲裁協議的作用:(1)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2)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3)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4)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組成有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如果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如果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五)開庭和裁決

1.開庭: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記)

2證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3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4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六)申請撤銷裁決: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賄賂,徇私,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七)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由於仲裁委員會本身並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三、訴訟

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既涉及地域管轄,也涉及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許可權分工。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許可權分工。對於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中的證據: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