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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知識

學然後知不足,教然後知困。知不足,然後能自反也;知困,然後能自強也。應屆畢業生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了2017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知識

  代理關係的理解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承擔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委託代理的特點:僅被代理人一方授權即可產生效力,無需對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託,代理人辭去委託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3.建設工程中的主要委託代理形式

專案經理是施工企業的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單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發包人的代理人。

4.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

被代理人-發包人,代理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有過錯行為,招標人有權追究招標代理機構的違約責任。

5.兩種代理情況的法律後果

越權代理的法律後果:代理人應在授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授權範圍不明確的法律責任:應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實踐中,由於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遠高於代理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大多數由被代理人承擔。

6.無權代理中的'追認

第三人事後知道對方為無權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權,也可以撤銷此前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視為同意,視為代理關係成立。

7.代理關係的終止

委託代理:期限屆滿,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辭去委託;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主體不存在。

指定或法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監護關係消滅。

  公開招標的優點和缺點:

1.優 點

招標人可以在較廣的範圍內選擇中標人,投標競爭激烈,有利於將工程專案的建設交予可靠的中標人實施並取得有競爭性的報價。

2.缺 點

由於申請投標人較多,一般要設定資格預審程式,而且評標的工作量也較大,所需招標時間長、費用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