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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貸擔保的法律風險解析及防範技巧

企業間因資金週轉需要,相互間借貸是有發生,但企業間借貸是否受法律保護,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借貸擔保的法律風險解析及防範技巧,歡迎閱讀

企業借貸擔保的法律風險解析及防範技巧

  1企業間借貸問題及風險防範

企業間因資金週轉需要,相互間借貸是有發生,但企業間借貸是否受法律保護,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企業間借貸,與民間借貸不同。民間借貸,是指個人之間,或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也是受保護的。企業在聲場經營中產生暫時閒餘的資金流,如果只能存在於銀行或購買國債,則顯然違背了資本逐利的規律;投資於房地產和股市,有需承擔較大的風險和精力;而那些資金週轉暫時出現困難的企業,由於無法快速從銀行取得貸款,甚至根本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又急需資金;在這樣的背景下,應該允許企業間進行正常的借貸,保護企業間合法的借貸關係,才能規範民間金融市場秩序,通過制度層面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而非單一的限制民間融資。與其堵,還不如疏。

現行環境下,企業如何合法進行資金週轉,本文認為應至少注意以下幾點:

1、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個人的名義將資金借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但應注意該資金不宜直接從企業的賬戶轉到借款人的賬戶,最好是到名義放款人的賬戶上過個帳,且名義放款人與放款企業間最好有了借款協議。

2、將資金借給需要資金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東,並由需要資金的這家企業進行連帶責任擔保。

3、可以預付款的方式進行放貸,也可以某項交易的方式進行放貸。

4、借款協議中的借款用途應是合法的,不管你是否知道對方藉資金去幹什麼勾當。因此,明知借款去做違法犯罪活動的,該借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5、借貸利率應注意國家關於四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規定。實踐中,可以高於四倍,當應通過其他方式實現。

6、注意每兩年要催收一次,並留有證據,以中斷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屆時無法打贏官司。

  2企業對外擔保的問題及風險防範

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時常會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企業作為擔保人,也時常會以擔保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擔保的種類有人保和物保。人保即保證擔保,又分為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物保分抵押、質押、和留置。企業不管以何種方式接入到何種擔保法律關係中,企業的對外擔保行為都要受到《公司法》和《擔保法》的約束。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而事實上,現在很多企業對外投資,只憑控股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的`個人拍腦子決定,根本沒有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那麼這種對外擔保是否很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並沒有規定公司違法該條規定對外提供擔保應認定為無效。

其次,《公司法》第十六條從規範內容上看,該條規定屬於指導公司正確運作即公司權力行使的法律規範,是規範單方行為的規範,故公司對外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應依《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而不是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屬於公司內部決議程式,不得約束第三人。

第四,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債權人並不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第五,《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指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關於“合法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定,而《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的規定。因為,《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既非內容禁止,也非形式禁止,結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第十六條應當理解為,該條僅僅是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對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式的規範,是對公司單方行為的一種程式要求,限制的是公司這個主體單方面的行為資格,而不是對公司行為的禁止,即使違反行為資格也並不妨礙其違反行為資格限制簽訂合同的效力。

第六,依據該條款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不利於維護合同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因此,在《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司違反第十六條對外提供擔保無效的情況下,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應予以確認。另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關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是被認定為有效的。

對於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本文建議應至少注意:

1、由擔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公司印章;

2、如果不能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也應當由擔保企業出具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至於決議上的簽字是否屬實,則可依常識判斷即可。

3、最為穩妥的是先到工商部門調取擔保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

以上僅就現行環境下最常見的融資及擔保問題進行初步論述,以期能對企業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