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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

引導語: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都是基於合同實施的行為,兩者之間外觀上十分相似,從而導致在司法實踐上,往往容易混淆兩者,使得很多的司法判決結果存在爭議。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合同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筆者認為,從理論上說,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合同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基於我國刑法罪法刑相適應的原則中“疑罪從無”的嚴格規定,與民法中充分尊重私權的原則相比較,前者更體現法的強制性和侷限性。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合同詐騙必然也屬於合同糾紛,但合同糾紛不一定都是合同詐騙。由此,筆者在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論述上,對於“罪與非罪”的界定,將從合同詐騙的嚴格構成切入,剖析它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從而探索實踐中解決該熱點的方案。

  一、 合同詐騙罪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

1997年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合同詐騙罪”規定內容:“有下列情況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據此,所謂合同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刑事行為。其構成要件分別包括:

  (一) 犯罪主體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並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由於本罪是在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發生的,所以主體當然是合同當事人的一方。但根據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依據“罪責自負”的原則,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合同當事人本人,而不可能為其合同權利義務的承繼人。

  (二) 犯罪客體

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為複雜的客體,既包括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有侵犯了市場秩序。因為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極具欺騙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地破壞社會的誠信,破壞合同法律制度。

  (三) 犯罪的主觀方面

行為人實施詐騙是一個具有事先犯意,並具謀劃性的行為,其主觀狀態必然表現為一種希望犯罪結果發生,而不可能為放任或者應當預見而無預見的狀態。因此,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都不能成為本罪的主觀要件。那麼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就成為了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本罪的關鍵。但往往實踐中,對行為人的主觀認定並無統一的標準,是最具爭議的問題,最難解決的問題。

  二、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的界限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誠然,它和合同詐騙存在很多相似之處。兩者都是發生在民事交往之中,且都為合同形式體現,還都是對合同履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其中經濟合同欺詐行為雖然屬於民事領域,但由於其都是採取隱瞞、欺騙的方式獲取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與合同詐騙罪極其相似,難以辨別,從而導致司法上的難題和混亂。

縱然如此,但筆者認為,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依然存在微妙的不同。

  (一)性質區別

楊立新教授曾說:“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說,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合同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可見,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分屬不同的兩個法律領域,侵犯不同的法益,社會危害的程度大有差異。合同詐騙既違反了《刑法》又違反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行為,侵犯的不單單是債權,還包括市場管理秩序中的公私財產所有權。而經濟合同詐騙,僅是對經濟合同中債權的侵犯,僅受控於民事法律。顯然,合同詐騙的社會危害性要比經濟合同糾紛要大得多。

  (二)動機目的區別

目的是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只想單方面享受合同所規定的權利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所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的錢物是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的,其欺騙行為是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支配下的實施行為。而經濟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上賺取合法利潤。

  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認定方法

根據上述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筆者認為,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認定方法可以參照以下幾個方面:

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行為目的上都有本質的區別,結合實際作出考察:

1、 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這種情況是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表現為:冒用他人的身份,欺騙對方,簽訂子虛烏有的虛假合同; 公民個人冒充法人單位對外簽訂合同;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單位、假賬戶、假標的等等。這些情況所簽訂的合同都是虛假的合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行為人與對方簽訂的合同雖然為真實,但根本沒有做任何履行的準備,具有這種目的行為人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