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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中級法院公開宣判“興麟系”合同詐騙案

7月4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吳秉麟等33名被告人、寧夏興麟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等5家被告單位合同詐騙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吳秉麟、劉愛平、盧金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張有志、郝利強、章寶軍、高海龍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150萬元;判處馬永富、史蕊、賈瓊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至2年4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至2萬元;判處寧夏興麟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等5家被告單位罰金1500萬元至500萬元;已凍結、扣押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處置。

銀川中級法院公開宣判“興麟系”合同詐騙案

主審法官當庭宣判,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吳秉麟、劉愛平、盧金磊等人以盧金磊、劉曉梅的名義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成立了興麟商貿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2012年4月,公司變更名稱為內蒙興麟公司,增資至500萬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秉麟,劉愛平任總經理,經營範圍變更為房地產經紀、房產諮詢服務。2012年6月13日,吳秉麟等人成立了寧夏興麟公司,註冊資金15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吳秉麟,經營範圍為房地產營銷策劃及資訊諮詢服務、房屋銷售代理、房屋中介服務、二手房租賃資訊諮詢服務。此後,吳、劉、盧等人在內蒙古、寧夏等地陸續開設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吳秉麟。

2013年2月,吳、劉、盧等人為管理和控制全國各地的分公司,在銀川成立管理機構,命名為總部,內部設立業務部、培訓部、財務部等13個部門。吳秉麟任總部董事長,劉愛平先後任總經理、副董事長,盧金磊任副董事長,馬永富、高海龍、張有志先後任總經理,章寶軍等人任業務總監、財務總監等職位。總部通過制定制度、下發檔案等方式對所屬分公司發號施令,掌控各地分公司的業務培訓、財務收支、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項。總部各部門負責人在吳秉麟等3人的指使下分工合作,實施犯罪,逐漸形成了人員及結構較為固定的“興麟系”犯罪集團。

總部成立後,吳秉麟授意盧金磊等人組織內蒙古呼和浩特分公司培訓部部長姚利、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靖等人在總部編寫培訓資料,以培訓為名給各分公司負責人及業務員傳授犯罪方法,通過召開晨夕會的方式傳達總部各項指令。同時,吳秉麟等人將“興麟系”各分公司業務劃分為3種類型,A類件,即正常業務;B類件,即辦起來有難度的業務;C類件,即小產權房、經濟適用房的買賣。並制定相應獎懲制度,要求各分公司及業務人員加大辦理力度,以重點辦理C類業務的方式欺騙合同相對人,騙取被害人的首付款及定金,達到非法佔有眾多被害人大量資金的目的。吳秉麟等人將各分公司騙取的鉅額資金,以上劃下撥的'形式控制、使用,用於支付總部及各地分公司人員工資及獎金,將鉅額資金用於各地分公司租賃店面,招聘人員,製造公司盈利的假象,並揮霍大量資金為公司高層購買高檔汽車及住宅等奢侈消費品。

2014年,吳秉麟等人明知總部及各分公司鉅額虧損金額超過7億元,為彌補鉅額虧損,維持“興麟系”各公司正常經營的假象,“興麟系”犯罪集團一方面通過調整薪資提高獎勵、提成,指使業務員大量簽訂C類業務合同,部分業務員冒充房主以一房多賣的欺騙手段與被害人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大規模騙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另一方面,不顧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由擔任網路運營部代理總監的賈永喜,與包頭市新世通網路公司負責人鄔某(另案處理)聯絡,將網路反映“興麟系”各分公司存在欺騙客戶、違規收取定金及首付款等帖子進行非法刪除,並編造虛假資訊,對大量被害人的投訴拖延辦理,以掩蓋犯罪集團非法佔有被害人資金的真實目的,致使被害人人數不斷增加,損失不斷擴大。截至2014年9月,“興麟系”犯罪集團先後在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成立房地產中介公司150餘家,開設門店2300多個。案發後報案群眾近萬名,涉及17個省、自治區的65個城市,造成的損失金額高達10.4億多元。其中,寧夏興麟系公司騙取900多名受害人資金共計7452萬元,黑龍江、吉林等16省興麟系公司騙取8000多名受害者資金近9.6億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吳秉麟夥同劉愛平、盧金磊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營的房產中介業務,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客戶資金達10億餘元,吳秉麟等33名被告人及5家被告單位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吳秉麟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其中吳秉麟、劉愛平、盧金磊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分別為主犯、從犯。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秉麟等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後果極其嚴重,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犯合同詐騙罪及系犯罪集團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各被告人、各被告單位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所起作用,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