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

當前位置 /首頁/建築工程/監理工程師/列表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複習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部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合同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概念的要點

■合同的締結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成立

■合同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合法-生效

■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必須是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和能夠承擔的義務

2.合同的分類

■按合同的種類分(15類)

■計劃合同與非計劃合同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主合同與從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3.合同的形式

■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傳真、電報、電子郵件

■口頭形式-當面、電話

■其他形式-公證、審批、登記

4.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後果

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視為合同成立。

5.在建設工程領域中的主要意義

■雙方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但已進行施工,在施工任務完成後,發包人應該支付工程價款

■工程師釋出口頭指令,但沒有以書面形式確認,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師確實釋出過指令的,也應確認這種指令的效力

6.合同的內容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

■標的-是首要條款,主要為物、勞務、智力成果、工程專案

■數量

■質量

■價款或報酬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施工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工程所在地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

7.關於質量標準(兩大類)

8.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標準的處理方法

■有國家標準,依國家標準執行

■無國家標準,依行業標準執行

■無行業標準,依地方標準執行

■無地方標準,依企業標準執行

9.要約條件

■內容具體確定

■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成立

■必須向相對人發出,由相對人承諾

■必須具有合同的一般條款

10.要約邀請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並非合同成立的必經過程

■主要有價目表、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等

■商業廣告內容如符合要約規定,視為要約

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2.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銷

發生時間

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

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效力

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

使一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13.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兩種情況)

■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 △

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14.承諾的條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

15.承諾對要約原內容有變動的處理

16.建設工程檔案在合同法中的性質

■招標公告-要約邀請

■拍賣公告-要約邀請

■招標檔案-要約邀請

■投標檔案-要約

■中標通知書-承諾

17.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

·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

■如要約沒有規定期限 ·以對話方式作出,應當即作出承諾,另有約定除外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根據具體情況和交易習慣)

18.承諾期限的始算起點

■承諾期限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開始計算

■信件或電報,信件載明或電報交發之日起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自信件郵戳日開始計算

■以電話、傳真等方式作出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計算

19.承諾的超期(受要約人原因)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致使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一般情況下承諾無效,視為新要約

■但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視為承諾有效(即只要對方認可就有效)

20.承諾的延誤(客觀原因)

■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於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一般情況下承諾有效(參照不可抗力的原理)

■但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的視為承諾無效(發要約的主動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