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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監控系統管理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 總則

GPS監控系統管理及使用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省、市及交通部門的相關檔案精神,切實加強對道路運輸業的監管,實現道路運輸業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事後處理向事前預防的轉變,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二、 監控中心職責及工作要求

1、公司設立GPS監控值班室;配備專用監控計算機;應指派專人負責GPS監控的管理並設定專職監控人員對本單位營運車輛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

2、負責本公司GPS監控管理系統的日常監控及各類監控資訊數 據的處置、登記、歸檔。

3、監控公司GPS監控裝置運作情況,組織解決硬體、軟體方面 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證GPS監控管理系統正常工作。

4、組織人員總結分析駕駛員(車輛)違規情況,掌握其規律,提 出改進辦法。

5、定期檢查監控資料記錄,確認違規記錄,分析管理缺陷,及時 堵塞管理漏洞。

6、每月對公司監控系統應用情況進行全面的總結分析,形成書面 材料報告本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領導,並

在公司安全例會上做專題彙報。

7、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監控管理工作,並按時上報相關材料。

8、協助各級各部門落實質量管理、標準化建設。

三、 駕乘人員職責及工作要求

1、駕駛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嚴格遵守 交通安全法規和企業安全規章制度。

2、駕駛員連續駕駛車輛不得超過四個小時;連續駕駛車輛達四個 小時應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3、駕駛人員應熟練掌握GPS終端裝置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維護方 法,嚴格遵守執行車輛執行中收到的各種安全指令資訊,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杜絕違法違規現象,確保安全執行。

4、駕駛員應負責做好GPS終端裝置的檢查、看管和維護工作。 未經責任部門同意,任何人 不得私自拆卸、改裝、挪動主機和天線位置,不得私自關閉終端監控系統,不得故意毀壞GPS終端裝置,否則一切損失由相關責任人自負。

5、當班駕駛員發現GPS終端裝置有不定位、資料不準確、無法 接受資訊等異常時,應立即通知本單位責任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6、駕駛員應保持GPS終端裝置清潔、乾燥,附近不得

堆放雜物 或使用帶有金屬成分的物品,對裝置造成遮蔽或無線干擾;應保持車輛執行過程中GPS監控系統正常工作。

四、 裝置管理規定

1、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公司現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運營車輛必須安裝GPS行駛記錄儀。

2、公司所有營運客車安裝的GPS終端裝置為帶有衛星定位功能 的GPS 行駛記錄儀一體機(帶印表機);貨運車輛可以安裝行駛記錄儀和GPS分體機。

3、公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裝置的管理,堅決杜絕人為破壞。

4、公司管理部門應與安裝廠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安裝專門人 員協助安裝、維護、更換裝置,確保GPS終端裝置更換、維護、維修到位。

5、GPS終端裝置的拆裝必須經本單位生產、安全部門同意後,由安裝廠家進行拆裝,各單位派人進行監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裝。

6、已安裝GPS終端裝置的營運車輛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以便及時聯絡。

7、各單位應與車輛經營者、駕駛人員簽訂有效的GPS監控安全 管理協議書。

8、任何人發現裝置異常或故障時都應及時通知本單位責任部門組織進行排除,以保證裝置完好,工作正常。

9、公司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所有GPS終端裝置每月應至少進行一 次逐車逐臺的全面排查並建立檢查臺帳,對有故障的裝置應及時聯絡更換安裝,確保動態監控措施的有效實施。

五、監控管理規定

1、監控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認真履行GPS監控職責。

2、公司監管部門應堅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應設定專職監控人員對營運車輛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應對監控到的每一次違章進行教育、處罰、處理到位。

3、監控人員應全面掌握GPS監控作業系統,並對各線路的基本 執行條件和交通特點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產部門應加強與安全部門的溝通。確保安全部門及時掌握車輛執行作業計劃,保證監控效果。

4、公司應通過對GPS監控系統的開發利用,全過程跟蹤駕駛員 安全行車行為,消除超速、超員、疲勞駕駛、私自包車等各類違章行為,提高安全生產過程預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監控賬號登陸,密碼不得外洩,更改密碼需經 本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同意。

6、對GPS監控過程中發現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非正常線路 營運、高速道路違法停車等違法違章行為,應做到及時警告、及時制止、及時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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