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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列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於兩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於兩臺,一臺工作,一臺線上備用。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管理制度

二、瓦斯監控系統裝置的選擇:要做到技術先進、質量高、經濟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購進的裝置要技術材料齊全,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誌,以及儀器、儀表安全合格證,經瓦斯監控負責人驗收簽字,方可入庫備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除錯、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瓦斯感測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於200mm,風速、負壓、溫度感測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感測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感測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採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裝置的種類、數量、位置、訊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佈置圖。

五、井下跟班領導、班組長、電鉗工、安全員等人員入井,必須攜帶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器,入井人員必須佩帶自救器。

六、瓦斯監控裝置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感測器每七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除錯一次,其它感測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七、安全監控裝置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八、甲烷感測器及其分站,使用前通電試執行不得少於48小時,並除錯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裝置在井下連續執行6個月後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面檢修。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管理制度 [篇2]

1、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裝置、設施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使用的管理規定。

2、裝置、設施到貨入井使用前,必須經防爆效能檢查並嚴格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除錯,檢驗其效能得到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3、認真做好裝置的定期除錯、檢修、檢驗、校正等工作,並做好各種記錄,做到資料準確無誤。

4、安全監測人員必須掌握各種監測監控裝置的效能及除錯方法,規範使用及安裝各種裝置,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建立各類監測監控裝置設施臺賬。

6、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間必須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線,嚴禁與電話或動力電纜共用。

7、防爆型礦井監測監控裝置之間的輸入及輸出訊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訊號。

8、安全監測監控裝置、設施的管理,必須設專業、專職技術人員進行管理,並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9、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設施的使用,每班必須有專職人員檢查其工作情況,對不符合工作環境條件要求的,要及時維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