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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堡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各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的管理,確保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正常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包括:執行管理、維護管理、技術管理、安全管理。

第三條 適用範圍:公司各風電場、光伏電站的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管理。

第二章 執行管理

第四條 各風電場、光伏電站是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執行維護管理單位,貫徹執行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各項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管理制度;負責保障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相關裝置正常工作所需條件,保障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對系統執行率指標負責;負責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相關裝置的日常巡視;負責自動化資料可靠上傳、缺陷處理等維護、定檢工作。

第五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安全是風電場、光伏電站安全生產的重要環 1

節,維護班負責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軟硬體的管理和維護,執行班負責在操作員站上監視和控制。

第六條 執行值班人員對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各裝置進行定時巡檢,及時發現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異常情況,並及時彙報處理。巡檢內容應包括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各主機是否執行正常,各裝置執行指示燈指示應正常,監控程式資料正常重新整理,和各監控裝置、智慧裝置通訊正常,監控功能正常。

第七條 執行人員可按照現場執行規程的規定,對監控裝置進行斷電覆位等簡單缺陷處理工作。

第八條 監控主機經驗收合格投入執行後,如無特殊情況不得退出監控程式。

第九條 執行人員嚴禁修改監控系統資料、配置,嚴禁在監控畫面私自新增使用者帳號和更改監控畫面。

第十條 執行人員如果發現監控裝置裝置緊急故障,如裝置電源起火、有冒煙現象等,應立即斷開監控裝置電源,緩解故障情況後,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章 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各風電場、光伏電站維護專責對風電場、光伏電站所有監控計算機及資訊進行統籌管理,對風電場、光伏電站所有監控計算機、裝置進行登記、造冊備案和維修;對軟體系統進行維護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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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維護包括:系統故障後的系統軟硬體、應用軟體重新安裝、根據執行需要對原有系統的功能完善,資料及系統備份,以及版本的升級等。

第十三條 凡在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裝置上的檢修、試驗、故障處理等工作,包括軟體的修改、測試、對網路及硬體的維護等,必須辦理工作票。

第十四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驗收應按裝置檢修的驗收規範進行。

第十五條 應用軟體(邏輯控制程式、資料庫、畫面及配置檔案等)和硬體的更改必須經風電場、光伏電站批准,重大技術更改須經總工程師批准。修改工作完成後需填寫《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軟硬體修改記錄表》,電氣專責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檢修維護班組根據定期工作計劃,每月對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進行一次檢測維護,並填寫《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日常維護檢測表》,班組技術員審查、存檔。

第十七條 在對軟體、監控程式、資料庫、通訊規約、配置檔案等進行修改之前及修改完成後均需對系統進行備份,以備意外情況下的及時恢復。

第十八條 未經風電場、光伏電站批准,不允許任何人改變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

機保護網路拓撲結構。禁止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與Internet及其他系統連線。

第十九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必須使用專用磁碟。

第二十條 維護人員應定期對監控程式、資料庫、通訊規約、配置檔案、歷史記錄進行備份,應有不少於兩份的可用備份,並存放於不同介質與不同地點。

第二十一條 新增監控裝置需經相應的驗收程式後,方可投運。

第二十二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的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各裝置由維護人員負責清潔。

第二十三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建立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定期巡檢、定期校驗、輪換規定,建立巡檢記錄簿、檢驗記錄簿、缺陷處理記錄簿,上述各項工作均應詳細記錄在相應的記錄簿上。

第二十四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配備必要的備品、備件和檢修工具、儀表、儀器,並分類存放。備品、備件應定期進行檢測。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圖紙、技術資料、檔案檔案等應統一存放,專人管理。

第四章 技術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安全生產部是計算機監控系統、風

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技術管理歸口單位,負責各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技術監督和專業技術指導工作。負責結合具體情況組織起草公司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管理制度並貫徹執行。

第二十六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技術改造專案經安全生產部稽核,公司批准後,由風電場、光伏電站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技改專案由風電場、光伏電站進行階段性驗收,由安全生產部組織總體驗收。

第二十八條 班組技術員負責技改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方案、報告、施工記錄、試驗資料、圖紙、竣工報告等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二十九條 監控程式軟體維護應設專人負責收集軟體功能改進意見,並向廠家開發人員反映,配合廠家人員修改程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裝置附近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蝕的物品和使用電爐等電熱器具

第三十一條 嚴禁帶電拔插主機、印表機、顯示器聯線,在未退出監控程式情況下開機、關機。

第三十二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電力專用不間斷電源為計算機監控系統、

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專用,未經許可,不得在此電源上接入其它用電裝置。

第三十三條 為保證系統安全 ,使用者根據所授操作許可權輸入各自的使用者名稱和口令,由系統檢驗其真偽,確認該使用者是否可以進行操作。同時,要不定期更改使用者名稱和口令,以防被未授權使用者盜用而進入系統。

第三十四條 明確執行人員在監控計算機上操作的許可權,每位執行人員應嚴格按照本人的許可權進行操作,嚴禁用他人的名字和許可權進行本人不允許的操作,執行人員需對自己的密碼負責。

第三十五條 執行中的計算機監控軟體系統,未經批准不得更改引數設定。

第三十六條 監控系統軟體、相關應用軟體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複製,嚴禁外流擴散。

第三十七條 為防止計算機病毒的傳播,嚴禁使用外來儲存介質(如磁碟、光碟和U盤等)。

第三十八條 HUB等裝置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關閉,所有裝置必須接UPS保護電源,以防止突然停電對裝置造成損壞和資料丟失。

第三十九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的網路應為獨立專用網路,除維護電腦外,嚴禁將其他任何計算機聯入該網路。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制訂,公司批准,安

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