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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陽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城鄉群眾居住環境,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實現土地及各類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規範徵收房屋及附著物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沁陽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沁陽市行政區範圍內徵收房屋及附著物,進行補償安置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收私有房屋產權人的合法建(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給予徵收補償安置。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對被徵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徵收人建(構)築物的面積、結構、區位及其附屬物型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根據被徵收房屋及調換房屋的實際狀況,按照《沁陽市房屋產權調換辦法》(附件1)確定應調換面積,被徵收房屋的結構等級按照《房屋結構等級區分標準》(附件2)確定。

第四條 下列情況,原則上不予產權調換,按建(構)築物重置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

1.被徵收房屋為獨門小院建築面積在基準容積率以上的部分;

2.徵收範圍內的簡易房、簡易棚和構築物,以及不具備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的建築物。

第五條 徵收範圍內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物,徵收時按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公益性專案徵收按市政

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非住宅用房不進行產權調換。對被徵收房屋及裝置遷移安裝費、停產或停業損失補償費、無法恢復使用的裝置重置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等進行貨幣補償,其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七條 過渡安置

1.選擇產權調換自行解決過渡住房的,徵收人按照10000元/年(含搬遷費用、租房費用和生活補助等)給付被徵收人過渡安置補助費。雙方應在協議上明確約定過渡期限。

2.選擇貨幣補償自行解決住房的,一次性補助過渡安置費用3600元(含搬遷費用、租房費用和生活補助等)。

第八條 選擇調換房屋須根據應調換面積和調換房屋的戶型面積就近套靠相應戶型調換,應調換面積大於調換房面積,多餘面積部分按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調換房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應調換面積的,超面積部分按調換房成本價結算差價。

第九條 調換房交房標準為水、電、路等配套設施齊全,內牆為毛牆毛地面、塑鋼窗、外牆粉刷,入戶門為防盜門。

第十條 徵收違章、違規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臨時用地一律不予補償;徵收未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臨時用地,按照規劃、國土部門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被徵收人房屋的面積、結構、用途和土地使用權面積等以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書上記載的資訊為準;其它建築物、構築物

及其附屬物根據實際測算,並經徵收人稽核確認;被徵收人憑合法有效的權屬資料和其它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經確認的手續,確定徵收補償金額、調換面積,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被徵收人權屬證書遺失而無法提供有效證件的,以房屋(土地)登記檔案為依據。未進行登記的按照相關規範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其效力經國土資源局及鄉(鎮)辦事處認定後,確定徵收補償金額、調換面積,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因產權糾紛在徵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並對被徵收房屋作勘測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將補償款提存,待糾紛解決後給予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徵收範圍內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等處置權歸徵收人。被徵收人按規定期限搬遷結束,將房屋交給徵收人驗收並將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和土地使用權等相關手續移交後,結清補償安置手續。

第十四條 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在徵收公告確定期限內騰空交房的,由徵收人給予一定獎勵;超出規定期限的被徵收人不享受該獎勵。

第十五條 房屋被徵收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願選擇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 被徵收人因房屋徵收重新購置的住房或產權調換取得的房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

的通知》(財稅〔2017〕45號)規定對等價、調換部分免徵契稅。 被徵收人無房屋所有權證的,由被徵收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辦事處等徵收責任單位統一出具產權證明,並按徵收補償協議上產權人姓名、補償款額、建築面積等統一造表,經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審查後,到市地稅局辦理免徵契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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