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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內五區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棚戶區改造,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和城市面貌,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棚戶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青島市市內五區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內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併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居住區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區(片)、區(片)內房屋破舊簡陋且大部分為平房;

(二)居住區(片)內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擁擠,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十平方米;

(三)居住區(片)內市政公用設施不全,房屋內基本無上、下水,防汛抗災能力差。

第三條棚戶區拆遷安置、補償實行“拆一還一、有償安置”的原則,“拆一還一”是指對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積予以安置:“有償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使用人應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違法建築及臨時建築,不作為原房屋面積計算。

第四條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即:公開安置辦法,公開安置方案,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房屋安置工作實行“閉卡分房、公開安置”的辦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棚戶區內現有人口分為應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應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遷使用人條件、在拆遷地實際居住且在本市市區(含嶗山區、黃島區,下同)內無其他住房的,以及按《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應列入的拆遷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備應安置人口條件的其他人口。

棚戶區的應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況的有關資料以確定的抄錄核實戶口日期時的情況一次性確認,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條棚戶區的拆遷安置採取分步簽訂協議的辦法,即在搬遷時確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工程開工半年內確定安置房屋的單元、層數、戶號。

第七條自本辦法釋出之日起,在確定的棚戶區範圍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居民分戶手續,對按規定確需遷入戶口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准;房管部門停止辦理分立房間承租名義手續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手續,停止辦理換房手續和房屋買賣、贈與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變更手續;工商部門停止辦理營業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對應安置的被拆遷使用人按下列原則安置房屋:

(一)應安置一套住房的,予以就地安置;

(二)應安置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原則上就地安置一套,其餘易地安置;

(三)對原承租一處公房或使用一處私房而戶籍分立兩戶或兩戶以上的,原則上按一戶安置。

第九條對被拆遷人使用人就地安置或在區位相當地段易地安置的,按原使用面積(公房以房屋承租單為準,私房以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證明為準)安置。

對於住房確實困難的,可按以下標準安置:三人戶以下(含三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十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六平方米安置;四人戶以上(含四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八點五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五點五平方米安置。按本款規定安置的房屋使用面積,超出原使用面積的部分,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易地安置的,可酌情增加安置住房面積,但人均增加的面積最多不超過市區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的百分之二十五。按本款規定標準增加的安置住房面積,免繳超面積安置費,超過此標準增加的住房面積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十條鼓勵被拆遷使用人以建築造價或房改方案規定的標準價購買安置房屋的產權。購房價款,可在房改方案已規定的按工齡優惠和一次性付款優惠的基礎上再給予棚戶區購房的特殊優惠,即:

(一)按工齡優惠。根據購房職工的工齡每滿一年,按售房價的0.5%折扣,但折扣幅度最高不超過20%;

(二)一次性付款優惠。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售房價的14%折扣;

(三)棚戶區的購房優惠。按售房價的20%折扣。

個體工商戶購買非居住房屋應以商品房價格購買。

被拆遷使用人按標準價購買的,按優惠辦法計算的標準價和建築造價購房款的差額部分(以下簡稱產權差額投資),由購房職工所在單位交納。

十一條被拆遷使用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按建築造價優惠購買的,享有安全產權;按標準價優惠購買的,享有50%的產權,其餘份額的產權與投資單位按比例分配。

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可以使用、繼承,但不能贈與;購房款付清並住用5年以後,可以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所得收益,按個人、單位的產權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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