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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在辦案中存在的問題

不久前,筆者參與了市局對工商所今年上半年所辦案件卷宗的審查,結果顯示,基層辦案質量整體形勢不容樂觀。對發現問題進行整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工商所在辦案中存在的問題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主要表現為:有效認定無照經營行為的證據不足;錯將“利潤”、“投資”認定為“違法所得”;被詢問人或處罰物件的身份沒有說明等。產生這類問題的原因是執法人員對證據的標準以及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的要求認識不清,對如何形成全案鎖鏈狀的證據體系存在技術障礙。

無照經營案件的卷內證據不能體現當事人“正在經營”,通常僅有一份簡單的詢問筆錄,當事人承認有無照經營行為;更為簡單的只有現場檢查筆錄,檢查人稱當事人有無照經營行為。這樣簡單的證據不能證明違法行為存在。

對違法事實要有現場檢查筆錄記錄檢查現場的情況,要記錄檢查過程的詳細內容、方法、結果及其他和違法活動有關的情況。當然,有條件的可以照相或攝像留存證據。有的單位為方便,現場檢查筆錄為留有空白的固定格式,根據個案不同進行簡單“填空”。這種作法不妥。因為案件當事人、違法事實等情況各不相同,不可能有一個統一格式能適應各類違法案件。如果現場檢查筆錄製作不夠細密,至少還應有其他證據對“經營行為”予以佐證,比如無照經營飲食業的,有必要留存當事人對外開據的發票、收據,或訂餐的記錄,或營業額的記錄,或用餐人的證人證言等;無照經營運輸的,可以留存當事人的運輸合同,或車票,或其他形式的收、付款單據,或對方當事人的.證言等。

二、適用依據錯誤

1、定性準確但處罰依據錯誤。如對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從事的無照經營行為應適用《河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進行處罰,卻適用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或《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無照收購糧食行為應適用《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卻適用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

2、處罰依據正確但處罰內容錯誤或不完整。如對銷售無產品合格證或無生產廠名、廠址等“三無”產品的行為予以罰款。產品無產品合格證或無生產廠名、廠址等,屬於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27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行為。該法第54條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27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27條第(四)、(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如果當事人銷售無合格證產品或“三無”產品不屬該法第27條第(四)、(五)項規定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只應予“責令改正”,不可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

再如:對個人無照經營行為,《河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第36條規定,“沒收非法所得;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限期辦理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對不聽勸告拒絕接受管理的,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抽查中發現,此類案件的卷內要麼沒有對非法所得進行認定,處罰時也未予沒收;要麼當事人沒有“不聽勸告拒絕接受管理的”的情節,卻給予了罰款的處罰;還有的並沒有交待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只給予“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處理。這些都屬於沒有準確完整地適用法條。

三、違反法定程式

包括:《立案審批表》中領導未指定辦案人或指定辦案人不是實際辦案人;案件未核審、核審人未簽字或核審人同時為辦案人;告知當事人訴權錯誤;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回證上當事人未註明日期;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間隔不滿3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加蓋單位印章或未經領導籤批;先收罰款後送達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重號;一般程式案件卻下發簡易行政處罰決定書;卷內未附罰沒票據;代替當事人簽字等等。這些程式性問題佔問題總數的58%,也就是說,問題一半以上集中在這些多數本來可以避免的地方。

程式性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基層工商所人員對“程式法定”的認識不高,認為只要違法事實存在、當事人認可,程式要求就可以放鬆。

值得一提的是“訴權告知”。《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8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在相當一部分案件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卻錯誤地告知當事人起訴期限為60日或90日(“三個月”與“90日”不是等同概念)。注意,在我們工商執法所涉及的法律(僅指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及效力更低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中,對起訴期限“另有規定的”法律有《商標法》、《廣告法》、《計量法》、《菸草專賣法》、《食品衛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均將起訴期限特殊規定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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