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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修訂)

為讓大家瞭解長江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的相關資訊,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長江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修訂),全文如下:

長江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國家特別設立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為確保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平穩、有序的進行,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是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在攻讀博士、碩士學位期間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國家設立的研究生獎學金中最高榮譽獎項。

  第二章 參評物件、名額分配及獎勵標準

第三條 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參評物件為全日制在籍非在職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的碩士、博士研究生。具有以下情況的研究生不參加該獎項的評選:

1.錄取類別為計劃內定向、單位委託培養的研究生;

2.休學期間的研究生;

3.延遲畢業的研究生;

4.因違紀受到學校通報批評或其它處分且暫時沒撤銷處分的.研究生。

第四條 學校原則上根據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與學校在校研究生人數的比例,以實際名額或推薦名額的形式下達各研究生培養學院,並適當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10-12月份評審一次。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是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萬元。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理想高遠,情操高尚,情趣高雅;

4.綜合素質高,能力強,發展潛力突出。積極參加社會工作,文化活動,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取得良好工作業績者可優先考慮;

5.學習成績優異,學術型研究生的學位課程單科成績不低於70分,專業型研究生的公共課程單科成績不低於70分,其他課程不低於60分,非英語專業研究生過英語六級,英語專業研究生過英語專業八級,中期考核合格;

6.科研能力突出。

碩士研究生申請國家獎學金必須滿足以下科研條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至少1篇,第一署名單位為長江大學;

(2)以第一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第一署名單位為長江大學。

(3)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有證書),且署名單位有長江大學。

博士研究生申請國家獎學金必須滿足以下科研條件之一:

(1)有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發表的論文被SCI、EI(期刊)、CSSCI(核心)三大檢索收錄,且第一署名單位為長江大學;

(2)在國內權威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至少1篇,且第一署名單位為長江大學;

(3)在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至少2篇且以第一發明人獲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第一署名單位為長江大學;

(4)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排名前60%),且署名單位有長江大學。

7.在道德風尚、科學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並在全國、全省或在某學科領域產生重大影響者(限研究生在讀期間獲得),可破格申請國家獎學金;

8.符合培養學院所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七條 在校期間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請時,以前申請所依據的條件不再發生效力。

第八條 在獎學金評審期間有以下情節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

1.有違法違紀行為,並受到刑事、行政處罰及紀律處分者;

2.違反《長江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管理辦法》中關於學業及學術道德的規定,出現學術不端行為者;

3.申報過程中提交虛假材料者。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研究生院、研究生培養學院、監察處、計劃財務處、團委、學生工作部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監督整個評審工作,具體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稽核申報材料,投票表決確定獲獎人選,裁決學生對評審情況的申訴。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評審工作辦公室,由研究生院具體負責。

第十條 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院長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任主任委員,分管研究生學生工作的領導或輔導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務祕書、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宣傳發動、組織申報、組織初評、回覆申訴和報送材料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採取研究生個人自主申報、學院評審委員會初評推薦、學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終稽核定的方式進行。具體流程如下:

1.個人申請

研究生個人根據申請條件向所在培養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需同時提交電子版和紙質版)和參評的支撐材料。

2.學院初評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本院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對通過初審的學生組織專題答辯。申請人主要圍繞學業成績、科研能力、社會實踐、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陳述。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綜合表現,評議並投票確定初選名單。初選名單要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按時將相關資料彙總並上報研究生院。

3.學校稽核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召開評審會議,對各學院提交的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進行嚴格稽核,通過全體小組成員集體投票表決後提出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建議名單。入選名單要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如果對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過程和結果持有異議,可在公示期間向被公示人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投訴,各學院評審委員會要及時受理並予以妥善處理。仍有異議,可在學校公示期間向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公示期滿後,學校按時將評審結果上報省教育廳。

  第六章 獎學金髮放與管理

第十三條 評審結束後,研究生院會同計劃財務處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按獎勵標準一次性打卡發放給獲獎研究生,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十四條 學校相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人負責,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獲獎資格,追繳已發獎學金和榮譽證書,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並在網上公佈。追繳的獎學金納入學校獎學金專用賬戶。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學院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各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必須於當年評審正式啟動前提前10個月正式公告,並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至頒佈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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