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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模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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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項選擇題

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模擬題答案

1、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債權申報。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職工工資不需要申報債權。

2、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3、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的效力。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4、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撤銷權。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依法或依約享有的債權予以放棄,管理人有權要求撤銷該行為。

5、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

6、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保證人破產案件的財產分配處理。根據規定,一般保證人破產的,其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因此選項A錯誤;保證人的補充責任應按破產債權數額而不是實際分配數額確定,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本題中,保證人承擔的責任範圍是20萬元,按照此計算清償額為20×35%=7萬元。

7、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案件債權申報。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8、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的報酬。確定報酬的財產價值總額=3800-1100=2700(萬元)。100×12%+400×10%+500×8%+1700×6%=194萬元。

9、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申報。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

10、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事項時,經債權人會議2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佈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11、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債權人會議是依靠召集方式活動的。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

12、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13、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重整計劃的批准。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14、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對和解協議草案的通過。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對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15、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根據規定,自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因此選項C是正確的。

16、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出賣人取回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只要貨物尚在運途中,出賣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後收到貨物,也僅處於保管人的地位。

17、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指定管理人的方式。定管理人採取競爭方式的,被指定的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的1/2以上通過。

18、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費用。在債權人或債務人等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時,即發現破產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在確認其屬實之後,應當受理破產案件,作出破產宣告,同時作出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

19、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申請的受理。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所以本題情形視為解除合同,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20、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式中存在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由上市公司承擔責任,因此C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原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1)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申報。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3、A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對於破產財產的分配的事項表決未通過的,應進行二次表決,如果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才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於人民法院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4、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別除權。

5、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的分配。

6、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拒絕指定行為,可以決定停止其擔任管理人1年至3年。

7、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報酬的相關規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10日內,就是否調整管理人報酬通知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

8、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債務清償或替代擔保,在質物或留置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9、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共益債務。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

10、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的`提出。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和解只有債務人可以提出。

11、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能夠繼續進行時,該訴訟繼續進行。破產申請受理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該法院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由該院審理或指定由其下級法院審理。

12、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的利害關係。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不能擔任管理人,王某的債務已經了結,可以擔任管理人。

13、A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無效,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效力。

14、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情形。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企業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通過的,可以再表決一次。

15、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屬於管理人的職責。

16、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重整期間的相關規定。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3)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17、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申報的規定。根據規定,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注意,不包括違約金,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錯誤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

18、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的資格。對於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19、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普通債權,這不是共益債務。

20、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受理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其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選項A、B的表述正確。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選項C的表述錯誤。

  三、案例分析題

1、【正確答案】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之前的沒有擔保的乙的貨款設定了擔保,因此這是可以撤銷的。

【正確答案】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餘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本題中甲僅僅為丙提供了抵押擔保,因此對於抵押物不能夠清償的部分,A銀行只能夠要求丙清償,不能夠向甲申報債權。

【正確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本題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間的合同給丁造成的損失是5萬元,因此丁只能夠以5萬元去申報債權。

【正確答案】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本題中戊公司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李某對甲的債權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夠主張債務抵銷。

【正確答案】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7.9萬元應該按照下列的順序清償:

①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甲公司在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20萬元,應從剩餘破產財產中優先於抵押權人(B銀行)受償。

②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甲公司在2006年8月27日後所欠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17.9萬元不能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2、【正確答案】①甲公司破產申請人合法。根據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清償申請。

②法院受理時間合法。根據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有異議的,應於7日內提出,法院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裁定是否受理。

③甲公司提出異議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企業破產法》清理債務。股份公司屬於企業法人。

④管理人的產生合法。根據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擔任。

【正確答案】甲公司破產前租用乙公司的裝置不屬於破產財產。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他人的財產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乙公司作為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正確答案】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得抵銷(丙公司可以就15萬元申報債權)。

【正確答案】甲公司的股東應補足未繳納的出資。根據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甲公司的出資人(股東)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補繳的出資作為債務人財產(破產企業的財產)。

【正確答案】①破產費用包括:訴訟費80萬元、管理人報酬60萬元、註冊會計師清算費用50萬元、評估費20萬元,共計210萬元。

②共益債務包括:為繼續營業應支付的職工工資28萬元、債務人不當得利22萬元,共計50萬元。以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先以甲公司資產的變現財產清償。甲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

【正確答案】本案的破產清償順序為:

①甲公司股東補足的出資作為甲公司的財產,則甲公司破產財產共計5310萬元(5200-90+200)。

②以辦公樓變現所得740萬元,優先清償所欠工行貸款;以廠房變現所得550萬元,清償欠A公司貨款。工行貸款未能清償的60萬元和A公司的未能清償貨款150萬元,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參加分配。

③剩餘破產財產共4020萬元(5310-740-550),先用於支付破產費用210萬元和共益債務50萬元。

④剩餘破產財產共3760萬元(4020-210-50)按下列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470萬元;所欠稅款220萬元;支付其他所欠的普通破產債權。

【正確答案】通過以上程式,普通破產債權為:15800-740-550-470-220=13820萬元;丁公司可獲得清償額=(3070÷13820)×230=51.0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