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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會《會計》知識點:合營安排

合營安排是注會考試的考試重點之一,yjbys為大家分享註冊會計師考試知識點——合營安排如下:

2016注會《會計》知識點:合營安排

  1.合營安排的認定及分類

①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營安排具有以下特徵:

(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②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淨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合營方應當根據其在合營安排的正常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確定合營安排的分類,在確定合營安排的分類時,

具體包括:

(1)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2)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通常應當劃分為合營企業。

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下列任一條件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①合營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參與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②合營安排的合同條款約定,參與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③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表明,參與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合營方享有與合營安排相關的幾乎所有產出,並且該安排中負債的清償持續依賴於合營方的支援。

  2.共同控制的判斷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具體包括:

(1)應當首先判斷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是否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

在判斷集體控制時,注意集體控制不是單獨一方控制,能夠集體控制一項安排的參與方組合很可能不止一個。

若且唯若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2)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即,共同控制合營安排的參與方組合是唯一的。

(3)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3.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1)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①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專案,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A.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B.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C.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

D.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

E.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合營方可能將其自有資產用於共同經營,如果合營方保留了對這些資產的全部所有權或控制權,則這些資產的會計處理與合營方自有資產的會計處理並無差別。

合營方也可能與其他合營方共同購買資產來投入共同經營,並共同承擔共同經營的負債,此時,合營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確認在這些資產和負債中的利益份額。

②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以下簡稱“資產減值損失準則”)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③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不應當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該合營方應享有的部分。即,此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當這類交易提供證據表明購入的資產發生符合資產減值損失準則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④合營方取得構成業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取得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且該共同經營構成業務時,應當按照企業合併準則等相關準則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但其他相關準則的規定不能與本準則的規定相沖突。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合併準則的相關規定判斷該共同經營是否構成業務。該處理原則不僅適用於收購現有的構成業務的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也適用於與其他參與方一起設立共同經營,且由於有其他參與方注入既存業務,使共同經營設立時即構成業務。

(2)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原則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即,共同經營的參與方,不論其是否具有共同控制,只要能夠享有共同經營相關資產的權利、並承擔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義務,對在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採用與合營方相同的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其利益份額進行會計處理。例如,如果該參與方對於合營安排的淨資產享有權利並且具有重大影響,則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該參與方對於合營安排的淨資產享有權利並且無重大影響,則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向共同經營投出構成業務的資產的,以及取得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則按照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併等相關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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