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基礎考點:增值稅徵稅範圍的兩個界定
為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的考生們辛苦了,為緩解8月的煩躁,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稅法一》基礎考點:增值稅徵稅範圍的兩個界定,希望能幫到大家!
【內容導航】
1.非營業活動的界定
2.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界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稅法一》科目第二章第3講
【知識點】增值稅徵稅範圍的兩個界定
1.非營業活動的界定
為什麼要界定非營業活動
【提示】增值稅徵稅範圍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
(1)行政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應稅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界定
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是指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應稅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