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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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第一節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1.銷售貨物。
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必須是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3.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於進口貨物,除依法徵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徵收增值稅。
4.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非增值稅應稅專案(營業稅專案),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5)將自產、委託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5.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電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相關知識:增值稅和營業稅徵稅範圍的劃分:
徵稅範圍 | 銷 售 資 產 | 提 供 勞 務 | ||||
有形資產 | 無形資產 | 動產 | 不動產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其他勞務 | |
一般規定 | 增值稅 | 營業稅 | 增值稅 | 營業稅 | 增值稅 | 營業稅 |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2)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而非一併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6.兼營行為。
(1)兼營是指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專案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專案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非一併徵收增值稅)。
(3)混合和兼營的區別
| 兼營 | |
是否同時發生 | 同時發生 | 不一定 |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物件 | 針對同一物件:①同一銷售行為;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 | 不一定:①同一納稅人;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
稅務處理 | 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併徵收一種稅 |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
7.徵稅範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徵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徵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徵收增值稅。
提示: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不徵收增值稅,徵收營業稅。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徵收增值稅……
(6)單獨銷售行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增值稅。
(7)縫紉業務,徵收增值稅。
(8)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
(9)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係的,徵收增值稅。
(10)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採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誌,按貨物銷售(13%低稅率)徵收增值稅。
(11)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
(12)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