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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商業險是否賠付

對於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那麼,關於交通肇事逃逸商業險是否賠付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交通肇事逃逸商業險是否賠付

案情

2015年10月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遼MU8762號尼桑小轎車行駛至開原市八寶鎮馬圈子大橋時,與同方向騎自行車人張某(被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張某當場死亡,肇事後,被告人劉某駕駛逃離現場。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開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交通肇事後,被告人劉某已向被害人張某的近親屬賠償5萬元並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為此,被害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劉某所有車輛承保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

開原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1萬元。

宣判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以合同訂有肇事逃逸免責條款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不在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免責。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第三者責任險是為確保受害的第三人能夠得到賠償而設立,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對抗受害人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關於交通肇事逃逸免責的條款是否有效?交警部門根據肇事逃逸行為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能成為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的理由?

觀點如下:

根據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的藥品或者麻醉的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法定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並不包括“交通肇事後逃逸”,為此,若保險人承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逃逸的.情形後,保險人主張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責,就此應當舉證證明其在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對於“交通肇事後逃逸”這一免責條款依法盡到了提示義務《保險法解釋二》。

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否則,免責條款將不能生效。

上述案例中,認為,兩級人民法院裁判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予以賠償的理由之外,還有保險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對於“交通肇事後逃逸”這一免責條款依法盡到提示義務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