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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醉酒逃逸商業險賠付知識

在“商業險”範圍內,對酒駕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只有一個,那就是“他們內部、單方制定的保險條款有規定,酒後駕駛不賠。”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交通事故醉酒逃逸商業險賠付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交通事故醉酒逃逸商業險賠付知識

  一、在“交強險”範圍內,對酒駕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究竟是否應該賠償呢?

國務院頒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款就提到了駕駛人醉酒的,而這一款往往就成了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藉口、救命稻草,因為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找不到拒賠的說法,但當我們細細讀完整條規定之後,會發現條例規定並不象保險公司所說一樣,條例只規定:“在規定的3種情形下,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後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這一規定體現的是保險公司墊付的義務,但保險公司往往把這一義務性的規定包裝成他們拒賠的託詞;條例最後一句還規定:“在規定的3種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很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免責的僅是財產損失。換言之,就算是在規定的3種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畢竟交強險不同於商業保險,交強險不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受害第三者的利益,我們不能因為被保險人或肇事司機的過錯來對抗對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各地法院已有的持支援觀點的判例也很很好的證明了這一點。

所以,在“交強險”範圍內,對酒駕導致的損失,如果駕駛人達到了醉酒的程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當然,如果達不到醉酒的程度,保險公司都得賠償,因為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在“商業險”範圍內,對酒駕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究竟是否應該賠償呢?

在“商業險”範圍內,對酒駕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只有一個,那就是“他們內部、單方制定的保險條款有規定,酒後駕駛不賠。”這時保險公司內部、單方制定的保險條款似乎有了等同於國家法律法規效力的感覺,可事實真是這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保險公司內部、單方制定的保險條款要產生效力,也就是說要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的話,保險公司必須盡到以上規定的義務,在投保人投保,也就是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就算其條款上有這樣拒賠那樣拒絕的規定,最後都不能成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定理由,其都必須得依法賠償,當然,如果保險公司確實盡到了以上規定中義務的話,其免責條款是能成為拒賠理由的。

所以,在“商業險”範圍內,對酒駕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究竟是否應該賠償,關鍵看保險公司是否在投保人投保就其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投保人作了提示或明確說明,提示或明確說明的,不賠,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應賠。

而在具體的訴訟中,裁判機構(法院和仲裁委)考察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此義務的,主要看保險公司是否能提供投保人親自簽名的投保單存根欄,上面有一特別提示部分“投保人宣告: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投保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如果此簽名蓋章部分為投保人親自簽名的話,裁判機構將視為保險公司盡到了以上規定之義務,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作為原告或申請人將難以勝訴,即算是你在投保時根本沒看到什麼保險條款,好多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此欄代投保人簽字而敗訴的案例不在少數,

因此,提醒廣大投保人,在投保時一定要看清楚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慎重選擇,慎重簽字,能不籤儘量不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