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資訊虛假處理措施
關於婚姻登記瑕疵,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指在登記中存在程式違法或欠缺必要要件等缺陷。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姻登記資訊虛假處理措施,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親自到場,婚姻登記部門主要審查以下三點內容:
一、男女雙方提供的戶口本、身份證上的資訊是否一致;
二、是否符合法定結婚年齡;
三、本登記部門是否有管轄權。
只要當事人按規定提供了相關證明檔案,證明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與形式條件,民政部門就應當結男女雙方頒發結婚證。
根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內地居民、港澳臺居民、華僑與外國人在國內登記結婚,提供資料時,有以下不同的要求: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法及相關規定雖然要求了婚姻登記的.形式要件,但是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感情的有無直接影響了婚姻的穩定。婚姻撤銷的後果,影響甚巨。應當對男女雙方感情有相當的尊重,同時基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就重視婚姻的事實狀態,特別是在婚姻關係未損害他人及社會利益時,法院不應輕易否定當事人的婚姻效力。
關於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
目前,只有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46條,說到,“只有受脅迫結婚的”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其實理由民政局一概不受理。
因此,對於因結婚登記程式問題引起的婚姻效力糾紛,當事人先找婚姻登記機關請求其撤銷登記,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銷或對其他處理不滿的,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婚姻登記與婚姻登記瑕疵的理解
婚姻登記,在性質上屬於民事登記,與戶籍登記或收養登記性質相同,目的在於確認婚姻關係或收養關係,其不屬於行政許可範圍,但仍屬於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婚姻登記瑕疵,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指在登記中存在程式違法或欠缺必要要件等缺陷。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應以起訴時的狀態為準,無論起訴前的狀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