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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業經營中的刑事犯罪法律淺談

翻開我國的《刑法》,涉及犯罪的有87個條文,可謂何處不是風險?但是由於篇幅有限,小編僅列舉了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最常見也是最嚴重的五大刑事法律風險,希望引起創業者的重視,以規避相關風險。

2017企業經營中的刑事犯罪法律淺談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入刑標準: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

最高刑期:無期徒刑

典型行為: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

典型案例:溫州"忽悠大王"林春平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間,為賺取4%-6%的開票手續費,林春平指使員工被告人從事相關虛開環節,從而向全國各地計315家受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266份,價稅合計金額為5.2億餘元,稅額7600多萬元。林春平最終被判判無期徒刑。

涉稅行為是企業者無法避開的領域,但是傳統的偷稅漏稅並非風險最大的法律行為,因為其一般具有行政處罰的強制程式,即只要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一般就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涉及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一樣了,這是刑法中非常重的犯罪,其入刑標準非常的低,僅為虛開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5000元以上。這是非常容易觸碰的紅線。

何為虛開呢?法律上規定的是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都屬於虛開的行為。實踐中,只要開票方與受票方在票、物、款三者無法對應一致,就很有可能涉嫌虛開。

另外,本罪值得注意的是,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也構成犯罪。實踐當中,介紹虛開的人往往不拿或者只拿非常少的比例作為回報,但是本罪並不以營利多少來認定,最終仍然是算虛開增票的數額,這種認定導致介紹者刑期與開票方、受票方一樣,非常的嚴重。律海揚帆團隊律師辦理過一起虛開增票的案件,介紹方僅因好意幫忙撮合,拿其中0.5個點,但是因為虛開的數額太大,達到上千萬元,最終在沒有任何減輕情節的情況下,被與開票方、受票方一起,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過重!

總之,涉及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一定要嚴格把關,做到不去買增票,也不幫忙虛開增票、介紹增票,在走賬的情形下,多留心,保持貨、款、票三者一致,那樣才能夠抵制風險。

  2、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入刑標準:情節嚴重,具體標準尚無

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典型行為:買賣、竊取、提供

典型案例:315曝光羅維鄧白氏案件。央視315晚會曾曝光羅維鄧白氏非法獲取、買賣公民個人資訊。後查明,僅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的一年內,“羅維鄧白氏”就以約250萬元的價格,先後向10多家企業購買了約9065萬條個人資訊。最終相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到兩年不等。

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案是近些年來企業及員工經常觸犯的、風險非常大的一種行為。近些年來承辦過學校的老師、銀行的職工、公司的老闆、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等人,均因此罪獲刑。由於該罪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後頒佈的,所以很多創業者在仍然按照老思路去對企業進行宣傳,通過購買他人資訊,然後地毯式的進行資訊轟炸,結果不慎觸碰法網。而由於本罪是一種對合行為,有人非法提供,就有人非法獲取,所以往往一拉一大串,參與者很難倖免。

何為公民的個人資訊呢?傳統意義上就是指,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身份的相關資訊,比如身份證號碼、電話、地址、收入等等。但是對於單位、企業資訊,本罪並不能予以規制。

同時,本罪並沒有明確的入罪標準,只是認定情節嚴重就應該予以處罰,但是對於何為情節嚴重,並未加以解釋。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外國人皮特漢弗萊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案,其涉案的數量是256條公民個人資訊,最終仍被判了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所以,創業者初期在進行宣傳自己企業品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規,特別是對於公民個人資訊的收集,方法要恰當,手段要合法,切勿超之過急,誤入法網。

  3、商業賄賂

入刑標準: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標準為5000元,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標準為1萬元

最高刑期: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標準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對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罪為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行為:賄賂、收賄

典型案例:GSK葛蘭素史克商業賄賂案件。葛蘭素史克中國賄賂是2013年7月爆出的一個藥品行業的賄賂收賄事件。涉及此事件的主要廠家葛蘭素史克,利用賄賂手段謀求不正當的競爭環境,導致藥品行業價格不斷上漲。因涉嫌嚴重商業賄賂等犯罪,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偵查。

企業公關是公司的常見行為。特別是在中國這種注重人脈、注重關係的'社會,企業對於公關更是下足了血本。但是公關需謹慎,千萬不要突破法律途徑,而變成了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就如同毒瘤一樣,破壞市場經濟,導致不公平競爭,最終引起朽敗。我國對打擊商業賄賂的態度不可謂不嚴,光賄賂類犯罪就有四個。但是就如同病菌一樣,不斷蔓延。

創業者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將公關行為與謀取不正當利益混合在一起;同時在數量上需要予以重視,正常饋贈不會構成犯罪,但是禮物如果價值太大則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企業需要重視員工手冊及企業合規方面的問題,做到細緻、合法,杜絕員工揹著自己進行商業賄賂,一旦發現員工存在商業回扣等情況,需要立即處理,表明態度,以免留下後患。

對於賄賂者而言,法律規定在追訴前主動交代,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該規定為救命稻草,應謹慎把握。

  4、非法集資

入刑標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萬元以上、集資詐騙10萬元以上

最高刑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年,集資詐騙罪最高刑為死刑

典型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典型案例:吳英集資詐騙案件。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髮休閒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鉅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從林衛平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餘元。審理以集資詐騙罪判吳英死刑,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資本是企業的血液,企業發展需要資本,就如同人的生存需要血液一樣。

融資是企業的常見行為,但是融資中刑事法律風險也非常大。非法集資在刑法中並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類行為的統稱,刑法中有諸多罪名規制非法集資行為,但是最為常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其中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也是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區別就在於主觀上是否有詐騙的故意。

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在一定行為上是重合的,但是在超過了一定範圍後,就會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應該包含如下四性:

1、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宣傳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允諾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公眾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符合上述四性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集資詐騙之所以在處罰力度上大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區別就在於其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通過一系列手段將他人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最高刑可以判死刑。

總之,創業者在融資渠道上需要非常謹慎,不要誤入非法集資的法網中,並且在資金鍊斷裂後,不要逃跑,最好主動投案,否則極有可能變為集資詐騙。

  5、非法經營

入刑標準:情節嚴重,不同犯罪行為標準不同

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行為:非法經營菸草、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非法出版等等

典型案例:黃光裕非法經營案件。黃光裕於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恆益祥商業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益祥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併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餘元(摺合美元1.05億餘元)。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

企業的經營行為,主要是指從事某項能夠為自己帶來利益的活動。按理說,正常經營的企業一般不會有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但是無奈,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刑法中屬於小口袋罪,很多行為都不幸落入其法網。

按照法律的規定,非法經營罪一般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取得經營方面的行政許可,而從事的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包括非法經營菸草、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非法出版等等。一般而言,非法經營罪需要是違反了前置法,未獲得審批、許可,而經營的行為。但律海揚帆律師承辦過非法販賣**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嚴格來講,販賣**不屬於行政審批、許可的經營行為,其完全就是非法經營行為。對此,該罪理解的範圍更大一些。

總之,創業者在經營中,應該注意的是自己經營的內容,特別在企業經營的某些特殊專案上,是否有行政許可,在超出自己經營範圍的內容中,要特別小心,多向有關部門諮詢請示,多做相關的盡職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