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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諮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精華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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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諮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精華考點

  投資結構:

(一)投資結構的概念

部門、產業或地區之間的分佈狀況。

(二)投資結構的地位和作用

(三)投資結構調控的措施和目標(考點)

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經濟手段,引導社會投資。

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範土地使用制度。

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限制和禁止類。

資訊釋出制度。

行業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金融風險與監管:

(一)概念

金融風險是指企業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它直接與金融市場的波動有關。具體而言,金融風險是指由於金融市場因素髮生變化而對企業現金流產生負面影響,導致企業的金融資產或收益發生損失並最終引起企業價值下降的可能性。例如,利率、匯率或商品價格的波動,以及由於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而導致的違約的可能性,都會給企業的資產價值和收益帶來風險。一般來說,金融風險是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決策失誤、客觀情況變化或其他原因使資金、財產、信譽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二)危害

在經濟上升時期,金融機構的風險常常為繁榮所掩蓋,直到經濟蕭條或不景氣時才暴露出來。個別機構金融風險的暴露及其引發的經營困難,很可能會產生連鎖反應,導致區域性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動盪,從而引發金融危機。

關於再利用和資源化的規定:

(一)發展區域迴圈經濟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佈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迴圈使用。

(2)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迴圈經濟發展。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環球網校諮詢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水的分類利用和迴圈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3)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汙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二)工業用水和廢物綜合利用

(1)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2)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迴圈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置,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3)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裝置,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餘熱、餘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4)建設利用餘熱、餘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併網發電專案,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併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併網發電專案的上網電量。

(三)建築廢物的綜合利用和處理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四)農業、林業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

(1)國家鼓勵和支援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援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五)廢物交換和回收設施建設

(1)國家支援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資訊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資訊。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2)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佈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援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資訊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六)特定物品的處理和再利用

(1)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3)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4)國家支援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七)生活垃圾和汙泥的資源化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援企業建設汙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汙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汙染。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及構成:

1.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建設工程合同的構成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專業分包及勞務分包合同等。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發包方可以與總承包方訂立,也可以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訂立合同。

發包方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再分給幾個承包單位。

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方不得將全部工程轉包或者將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五)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

1.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

2.施工合同的內容

3.監理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