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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註冊建築師考試考後資格複審

2017年湖南一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考後資格複審注意事項有哪些?資格審查提交材料要求是什麼呢?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湖南註冊建築師考試考後資格複審

  資格審查

根據原人事部《關於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1996﹞52號)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後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全國一、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前報考人員自我資格審查、所在單位資格初審、考試成績公佈後人社部門組織資格複審,資格審查中的具體注意事項見附件3、提交材料要求見附件4。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如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交虛假資訊等,將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見附件5)。

資格複審。成績和合格線公佈後,湖南省人事考試網和市州網站及時公佈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名單和資格審查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報考人員攜帶所需材料(見附件4)按照報名屬地原則進行資格複審。資格複審須再次核對報考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單位、專業、學歷、資歷、專業技術職務、考試成績等相關條件。對符合報考條件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市州人社部門在《資格考試報名表》中“稽核部門意見”欄內簽章。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成績視為無效,一律不下發確認文、不予發證。未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提交複審相關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3

  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1.為簡化辦事環節和手續,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資格審查實行初審和複審兩級審查,突出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由報考人員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初審。

2.市州人社部門對初審結果進行復審,及時公佈公示覆審結果,接受舉報。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證書。

3.資格審查統一使用國家制發的《資格考試報名表》,報考人員、所在單位、人社部門在表內相應欄目內簽名蓋章,資格審查部門不得再自行增設簽章環節。

4.省級人社部門加大對資格審查的指導和監督力度,不定期地對各地、各單位的資格審查工作進行檢查、抽查和督促,並將資格審查工作納入市州人社等部門年度績效評估專案。

5.網上報名成功、繳費成功、准考證列印成功、考試成績合格等並非資格審查合格,只有通過初審和複審兩級審查的才認定為資格審查通過(如按規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還須核查、抽查合格),方可辦理後續手續。

6.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審查的人員,可在下一年度考試成績合格人員資格審查時申請審查一次。仍不進行資格審查的,視為報考人員自動放棄,資格考試等部門清理相關資料,不再予以資格審查及發證,後果由報考人員自負。

  附件4

  資格審查提交材料要求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公共服務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44號)精神,資格審查部門要切實優化公共服務流程,大力簡化辦事手續,不得要求報考人員提供各類無謂的證明,不得進行“迴圈證明”驗證,儘可能使報考人員辦事更方便更順暢。

複審材料要求

1.已經所在單位初審後簽字蓋章的《資格考試報名表》1份。

2.所在單位簽字蓋章的從事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

3.持教育部門學歷的,出具已經所在單位初審合格的初審查驗結果:

①國家學信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查驗頁面、或省教育廳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查詢系統查驗頁面、或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 )學歷認證查驗頁面、或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學歷學位認證中心學歷認證查驗頁面;

②在海外取得的學歷學位,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學位認證查驗證明材料;

③以非全日制學歷報考的,還須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經初審合格的全日制學歷證書影印件1份。

4.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推進技工院校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湘人社發〔2015〕46號)精神,規定“技師學院高階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按照全日制大專學歷享受相應待遇政策”、“高階技工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按照全日制中專學歷享受相應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畢業學歷的,出具已經所在單位初審合格的初審查驗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畢業的,提供湖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技工院校畢業證書查詢系統(_front/query/ )的查驗結果頁面;

②2015年以後技工院校畢業的,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畢業證書查詢系統( )查驗結果頁面;

③其他年度畢業的,提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學籍認證查驗結果。

  (三)有關要求

資格複審時,主要對初審查驗結果進行稽核,重點對初審單位出具的查詢認證情況進一步確認。複審時不得再要求報考人員提供原件。

所有材料影印件須使用A4紙並加蓋單位公章,《資格考試報名表》相關欄目還需驗證人簽名負責,嚴格執行“誰審查,誰簽名,誰負責”的審查管理制度。

  附件5

  資格審查相關責任追究

(一)報考人員等的責任追究。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後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精神,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瞭解相關報考政策,承諾所填資訊如身份、學歷、資歷及專業等的真實、完整、有效,承諾本人完全符合相應考試報考條件。大力強化信用約束,如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交虛假資訊等,將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號檔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分別嚴肅處理。

1.如實填報相關資訊但不符合條件,作符合報考條件虛假承諾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不予發文發證,考試費用不予退還,並依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報考人員錯過重新報名參考時間的自行負責。

2.凡提交虛假材料(假身份證件、無效學歷、假資歷證件、假專業材料等)參加考試的,給予相應處理。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3.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的情形的',①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②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③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依法追究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規定,①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②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的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③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④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依法追究其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4.報考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記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

(二)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1.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及工作人員要加強對報考人員相關資訊的核對把關,協助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2.參加資格審查的工作人員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通過資格審查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以後年度資格審查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