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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資料保密管理制度

一、密級檔案的擬製

涉密資料保密管理制度

1、密級檔案的製作應在具有保密措施的地方擬製,擬稿人要準確標明該檔案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依據《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和《國家祕密保密期限的規定》,採取對號入座的方法,對所擬製的公文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2、擬製人在提出具體意見後,交本部門主管領導核稿批准,再報本機關、單位的業務主管領導稽核批准簽發。工作量較大的機關單位可由業務主管領導授權或指定負責人辦理批准簽發前的稽核工作。

3、密級檔案在印製前,有關主管領導和祕書部門負責人做好審查工作。除看是否劃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外,還要確定發放範圍(閱讀級限),擬定釋出方式,印製格式及編號,規定處理辦法,包括可否翻印、影印,是否回收等。

4、印製密級檔案時應嚴格按照領導批准的傳送範圍和份數執行。祕書部門和有關人員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自行處理。

5、祕密檔案一律由機關內部打字室或經保密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複製單位印製。印製中的蠟紙、校樣、廢頁等應及時銷燬。

6、印刷、製作工作使用的計算機等電子裝置,應當配備保密

措施裝置,防止因電磁輻射造成洩密。

二、密級檔案的收發

1、收取密級檔案時,必須認真檢查信封上收文單位、密封標誌,核對收信單位和收信人無誤後,由收發室負責人在專用收文字上登記、收件人簽收、啟封,並核對檔案的份數、目錄、編號,加蓋收文章。

2、密級檔案拆封必須由專人負責。凡領導同志親收件,要送交本人或領導指定的專人代收、代拆。

3、分發密級檔案時要認真檢查、核對檔案份數、傳送單位及其地址,防止錯發、漏發,不能擅自擴大分發範圍。裝封要嚴密,絕密檔案要單獨裝封。

4、當面將密級檔案交收件人時,應履行簽收手續,一般由收件人親自簽收。

5、縣內分發密級檔案時,統一由祕書部門的專職機要員負責傳送,不準個人隨身攜帶。

6、傳送外地的密級檔案,必須通過機要傳送,不得使用普通郵政。傳送的密級檔案一律要包裝密封,並在信封上標明祕密等級。絕密檔案一般應當寫上收件人。

7、遇到特殊情況,需隨身攜帶密級檔案外出送達收件人的,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明確責任,不得失控。攜帶密

級檔案須兩人同行,專車接送,必要時派保衛幹部押送。密級檔案必須裝在檔案包或檔案箱內,絕不容許在沒有保密設施的情況下隨便攜帶外出。外出時,同行人員要互相督促,共同負責,嚴格看守,時刻做到密級檔案不離身,確保密級檔案的安全。

8、嚴禁攜帶祕密檔案到公共場所參觀、探親、訪友、瀏覽等;嚴禁騎車夾帶或乘公共汽車攜帶密級檔案。

9、傳遞密級檔案的專用機要車,嚴禁無關人員搭乘或辦理無關事項。

三、密級檔案的傳閱

密級檔案的傳閱,包括批辦、承辦、催辦和傳遞保管等幾個環節。

1、檔案登記明確,包括收文時間、檔案編號、發文單位、檔案密級、標題主要內容及呈送的批辦人等內容,手續必須清楚,切忌無登記備案,橫傳檔案。

2、傳閱檔案一律採取直傳方式,即領導批示後,應將檔案退還經管檔案的部門或人員,不得未經-檔案保管人在領導人之間橫向傳批檔案,也不應將批文直接交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3、經管檔案的人員,應將領導批辦的檔案逐件登記送閱辦人,對閱後退回的檔案要清點份數。有關人員要嚴格按領導批示範圍閱辦,不得自行任意擴大閱讀範圍或交無關人員閱讀。經管祕密檔案

的人員要抓緊催閱、催辦、催傳、催退。

4、傳閱檔案應有時限,任何閱辦人不得積壓、延誤或長期私存,並應在辦公場所閱讀,不得私自帶回家中或公共場所。

5、閱讀檔案時,非經允許不得摘錄或公開引用密級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摘錄密級檔案內容,必須使用由單位文祕部門統一製作的保密本,編號發出,定期收回。

四、密級檔案的借閱

密級檔案借閱的前提必須是業務工作需要,由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公文制發單位同意或文祕部門主管領導批准,方可借閱。

1、對於本單位人員借閱的機密級的、祕密級的檔案,由借閱人所屬部門領導批准;絕密級的,由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2、外單位人員借閱協作範圍以內的祕密檔案,憑藉閱人單位介紹信。祕密級、機密級檔案,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絕密級檔案,由本單位保密部門審批。借閱密級檔案應按期歸還。借閱絕密級檔案,應在指定地點閱辦,必須當天歸還。

五、密級檔案的複製

1、影印密級檔案,必須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制度,並指定專人管理。

2、絕密級檔案和發文部門規定不准翻印的密級檔案,禁止復

印。確因工作需要複製機密級、祕密級檔案時,須經原發文單位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並作相應的`標識。

3、上級機關制發的密級檔案,需要影印時,須經上級機關批准後,方可影印。

4、本單位制發的密級檔案,需要影印時,可由本單位主管領導或其指定的部門負責人審批,但要嚴格控制影印數量。

5、複製的密件不得取消或改變原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6、對影印的密級檔案,採取與原件一樣的保密措施進行管理。

7、嚴禁將祕密檔案拿到社會上營業影印場所影印。

六、密級檔案的保管與歸檔

1、祕密檔案應當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檔案櫃內。絕密級檔案應單獨存放管理。

2、對集中管理祕密檔案的部門,應採取技防、物防等保護措施。

3、主管領導應定期檢查密級檔案的分發、閱讀、保管、清退等情況,及時研究和解決密級檔案保管中存在的問題。

4、密級檔案管理人員因調動、退休等不能在原崗位工作時,應認真清理其使用或管理的檔案,辦清交接手續。

5、各鄉鎮、單位要對自己所有的祕密檔案實行定期清查,按時清退。

6、公文應按檔案部門要求,辦理移交手續。歸檔後的密級文

件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用時要登記備查。

7、領導參加會議、學習帶回的涉密資料,須交檔案員登記、編號,統一保管。

七、密級檔案的銷燬

1、銷燬密級檔案必須履行清點、登記手續,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簽字後,方可銷燬。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銷燬密級檔案。

2、銷燬密級檔案必須實行二人監銷,或送保密部門指定的造紙廠銷燬,並指派專人護送,現場監銷,不得丟失、遺漏,銷燬的原始記錄要長期儲存備案。

3、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密級檔案、資料和其他涉密物品。

4、對於標有“內部資料”、“內部使用”的書刊、雜誌也禁止當廢品出售,應送保密部門指定的造紙廠銷燬。

涉密資料保密管理制度 [篇2]

一、涉密檔案資訊資料保密管理堅持專人負責、專門登記、專櫃存放、全程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一名保密專幹,具體負責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專門的涉密檔案資訊制度資料登記制度,與非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分別登記管理。

(三)、建立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借閱、使用登記制度,借閱和使用涉密檔案資訊資料,要及時辦理登記手續,隨時掌握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去向。

二、涉密檔案的收文與傳閱

(一)、檔案管理人員收到涉密檔案後,應在專用的登記本上予以登記。登記後,交局辦公室負責人確定傳閱範圍。

(二)、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確定的傳閱範圍進行傳閱。送閱涉密檔案應使用專用的資料夾,一般應當面送交,立等收回,嚴禁隨意放置其辦公桌上。傳閱領導或者工作人員確實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應在閱讀(使用)完畢後及時交還或者通知相關人員收回,不可直接轉入下一環節。檔案管理人員應對滯留他處的涉密檔案進行登記,隨時掌握其去向。

(三)、涉密檔案的批示件送達按涉密檔案分發要求進

行;批示件辦理完畢後,應及時將批示件或者影印件退還檔案管理人員。

三、涉密檔案資料的使用保管

(一)、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借閱、複製、下載

1、借閱涉密檔案資訊資料,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2、涉密檔案資訊資料一般不得複製、下載,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當向單位主管領導請求並經制發單位批准。複製、下載的涉密檔案資訊資料視同原件管理。

3、複製涉密檔案資訊資料,要履行登記手續,並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二)、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儲存

1、涉密檔案資訊資料要存放在鐵質檔案櫃中,與非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分別存放,並定期進行清查,核對。

2、涉密電子檔案應當儲存在涉密計算機中。

3、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及時存放在檔案櫃中。

4、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將所保管的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全部如數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5、需要歸檔的涉密檔案資訊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

四、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清退銷燬

(一)、每年對本單位的涉密檔案資訊資料進行清理,要逐件進行清點,除需留存或者存檔的資料外,一律填寫《銷燬檔案目錄》和《涉密載體銷燬登記表》,經單位主管領導稽核後送區保密局統一銷燬,禁止私自銷燬涉密檔案資訊資料。

(二)、嚴禁將涉密檔案資訊資料作為廢品出售給物資廢品收購站。

涉密資料保密管理制度 [篇3]

一、涉密人員負有維護國家祕密安全的責任和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應自覺遵守有關的法規和制度,接受保密組織的教育和監督。

二、選拔任用涉密人員,要依照機要幹部的標準和保密幹部專業化要求,進行嚴格審查,並報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備案。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三、涉密人員管理由單位組織、人事和保密部門共同實施,並對涉密人員在崗情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不宜留在涉密崗位的,應堅決調離。

四、涉密人員上崗前,必須先參加保密工作部門舉辦的保密業務培訓。

五、涉密人員在崗、離崗和出國(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動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不斷強化政治業務素質。

六、涉密人員必須與單位保密組織簽定保密責任書,履行保密責任和保密義務,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定。

七、涉密人員辭職、調動,單位應徵求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意見,並視情況進行脫密期管理。脫密期一般為6個月至3年。

八、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清退個人承辦、保管的密件,經有關部門驗證無誤後,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

九、本制度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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