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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甲方:寧夏黃河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乙方:寧夏政泰龍汽車有限公司

丙方:(企業/法人/個人)

為促使我公司專用車輛市場的健康成長,雙方本著互相信任、互相支援、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車輛抵押貸款的合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事項

(一)甲方指定乙方為開展車輛抵押貸款的特約經銷商。凡丙方購買甲方指定的各種專用車輛(以下簡稱購車人),經乙方推薦可向甲方申請車輛抵押貸款。

(二)本協議下車輛抵押貸款方式為:發放金額最高不超過車輛價款的8成,期限最長為24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金或按月等額本息,其他相關事宜應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為丙方辦理的車輛抵押貸款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乙方為丙方辦理的車輛抵押貸款提供回購擔保責任。

(四)乙方協助甲方對丙方進行初審,甲方對符合車輛抵押貸款申請條件的丙方逐筆審查後,要求丙方提供抵押人身份證明、抵押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同時乙方向甲方出具《車輛抵押貸款推薦函》,經甲方審查同意後,甲方向丙方出具《車輛抵押貸款通知書》。丙方應當根據《車輛抵押貸款通知書》的要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促進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和保險業務的順利開展,雙方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援的基礎上,本著公平、誠實、互利的'原則,就開辦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業務合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經中國銀行上級行批准有權經營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業務的機構;乙方為領取有效《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保險業務經營機構,協議險種為乙方已經保險監管部門核准開辦的險種。

第二條 本保險適用於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借款人(投保人)的購房首付款不低於總房款的30%,貸款年限不超過銀行核定標準,每套商品房的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三條 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相應的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

第四條 保險期限、保險費及付費方式規定

(一)抵押貸款房屋保險

1、保險期限:自貸款發放之日起,保險期限不得短於借款人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投保。

2、保險費:一律按照0.05%費率執行,保險費在投保時一次性-交納。

(二)如借款人(投保人)主動提前還清貸款,則可憑由甲方提供的提前還款憑證、本人身份證及保險單正本,由乙方辦理退回多收的保費和退保手續。

第五條 房屋保險理賠處理

(一)乙方為保險人,借款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甲方是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的最終受益人。

(二)乙方承擔房屋保險的保險責任按照投保單條款執行。

(三)如借款人借款未到期,用於個人抵押貸款的房屋發生保險事故,其理賠應首先保證償還借款人所欠銀行貸款本息,根據借款人和甲乙雙方的約定由乙方直接匯至甲方,剩餘部分退還給客戶。

第六條 乙方根據甲方代理收取的保險費確定雙方對帳和結算期限,凡月保費達到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每月結算一次,凡月保費低於一萬元的每季末20日前結算一次。為了方便乙方保費的收取,乙方特在甲方銀行開立專用活期帳戶(卡號: ),主要用於個人住房保險保費結算。

第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從生效之日起三年。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協議,均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協議後,本協議方可解除。

第八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九條 甲乙方憑此協議開展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業務。在本保險業務操作中,對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投保單背面的保險條款如與本協議衝突之處,已本協議規定的條款為準。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抵押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為促進雙方專案共同發展,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雙方就商業承兌匯票(附銀行保兌函)質押貸款融資合作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用商業承兌匯票進行融資。甲方開戶銀行(中國農行銀行盤錦 支行)開具保兌函,乙方協調在中國銀行昌黎支行質押貸款。

二、金額:貳億元人民幣。時間:叄年。票面金額: 元人民幣。銀行保兌函核保一次完成。

三、貸出款後,雙方各自使用50%,各方的費用各自承擔,利息按用款額度支付。

四、操作程式:

1、甲乙雙方簽訂工貿合同及本協議。

2、乙方協調商業承兌匯票(乙方貸款銀行確認版本)。

3、甲方開戶銀行開具出商業承兌匯票保兌函(行長、主辦人簽字,蓋行政章,保函條款乙方貸款銀行確認)。

4、商業承兌匯票、工貿合同及銀行保兌函,由甲方銀行或乙方銀行人員帶到乙方貸款銀行,辦理手續,在七個銀行工作日內貸出款。

5、貸出款後,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帳號支付甲方使用的50%(扣除貸款利息)。

6、雙方所用款項到期各自平倉。

五、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甲方開戶銀行開具的銀行保兌函須真實有效,按要求可辦理核保手續。

乙方責任:

乙方用商業承兌匯票質押貸款事宜須真實有效,貸出款後按甲方提供的帳戶,及時支付甲方使用的款項。

六、違約責任:

1、如甲方開戶銀行開不出商業承兌匯票的銀行保兌函及不能按約定方式核保,甲方賠償乙方所產生的費用損失。

2、乙方如貸不出款應賠償甲方所產生的費用損失。貸出款後不能及時支付甲方所用的款項,乙方要賠償甲方的損失,甲方有權對商業承兌匯票及銀行保兌函宣告作廢,其後果責任乙方自行承擔。

如有一方違反上述約定均屬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此業務中如出現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簽約地仲裁部門調解。

八、此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產生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方各兩份,見證方二份。

此協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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