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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安置補助協議

甲方:廣元市建設用地徵地拆遷辦公室

徵地安置補助協議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因 專案建設需要,甲方依法按程式徵收 鄉(街道辦事處) 村 組的集體土地。根據現行安置補償政策,乙方經被徵地村組提名並經公示無異議屬於本次徵收集體土地的安置物件,甲方對乙方予以失地安置,現雙方就安置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的失地安置以貨幣方式進行,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安置補助費人民幣 元(大寫: )。

二、安置補助費在本協議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在領取該安置補助費後自謀職業,甲方不再對乙方進行其他方式的失地補償。

三、乙方按照自願原則,在領取本協議約定安置補助費後30天內向當地基層組織(辦事處)提交參加社會保障的書面申請。甲方按照相關規定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障相關業務,乙方逾期未申請的,甲方不再承擔相應義務。

四、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一次性全額支付乙方安置補助費,承擔相應損失;乙方未按時領取安置補助費,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代表、監護人)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份,社保、財政部門各執一份。

甲 方:

甲方代表:

經辦人:

乙 方: 二○一 年 月 日

徵地安置補助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為保證瀋陽市東陵區 專案的順利進行,為維護被徵地農村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如下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徵用土地的位置及範圍

徵用的土地位於瀋陽市東陵區 ,四至範圍:南至 ,西至 ,北至 ,東至 ,具體位置和麵積以土地部門實際測量為準。

二、徵用土地的面積

該專案徵用所有土地的面積約為 畝,以實際勘測為準。

三、徵地補償標準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給付乙方徵地補償費 萬元/畝,具體分配標準包括以下三項:

1、所有土地補償綜合地價每畝 萬元(土地補償費 萬元,安置補償費 萬元)。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共計每畝 萬元(含青苗,看護房)。

3、根據相關政策,農民保障、保險 萬元(詳見保障、保險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著物費用

1、各類林木、葡萄樹、小井、大棚、溫室、立壕、牛舍、雞舍、豬舍等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上級規定執行,該補償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2、機電井、變壓器臺按有關政策由甲方另行補償。

五、徵地補償費的'金額及支付期限

1、徵地補償費的總金額以實際佔地面積,最終核定的金額為準。

2、甲方取得國有土地徵用手續30天內向乙方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

六、被徵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應在收到本協議以上第五條第2項約定的款項之日起30日內,將被徵土地交付甲方。

七、違約責任

1、如甲方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後未將徵地補償費儲存至白塔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帳戶,致使乙方無法按約定期限取得徵地補償費,由甲方應按土地補償費總金額的10%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則應按徵地補償費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八、其它約定

1、如國家土地補償政策調整,按國家新政策執行。

2、乙方就徵地村民同意,經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書面決議應交甲方一份留存(作為本協議附件)。

3、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八份,雙方各執二份,瀋陽市東陵區白塔街道辦事處和東陵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分局備案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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