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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安置補助協議書

徵 地 方: 統一徵地辦公室 (以下簡稱甲方) 被徵地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實施 鐵路客運專線建設專案,現已對徵用的 鎮 村 組集體土地 畝(其中耕地 畝、非耕地 畝)實施了徵地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川國土資發(2017)54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徵地應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由乙方負責安置,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徵地安置補助協議書

一、乙方因土地被徵用,按相關法律、法規應安置人員29人(其中勞動力:11人;老年人:18人;未成年人:0人)。應安置人員由乙方召開全體社員大會通過確定,並將應安置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其應安置人員的真實性、合法性由乙方負責。花名冊見附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

第2款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需要安置的人員由乙方自行安置,甲方依據國土資源局(2011)第156號《徵地安置補償方案公告》將安置補助費: 元轉入乙方所在銀行的備案專戶,由乙方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此款必須專款專

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乙方必須將甲方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公佈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村民,其使用必須召開村民大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後,將方案報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乙方按協議領取應安置人員安置補助費後,乙方應安置人員即為永久性安置。

五、甲乙雙方共同約請衡通律師事務所就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捺手印)後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鑑證單位一份,衡通律師事務所存檔一份。

甲方: 統一徵地辦公室 法定代表:

乙方: 代表(組長):

鑑證單位: 代表:

年 月 日

徵地安置補助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為保證瀋陽市東陵區 專案的順利進行,為維護被徵地農村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如下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徵用土地的位置及範圍

徵用的土地位於瀋陽市東陵區 ,四至範圍:南至 ,西至 ,北至 ,東至 ,具體位置和麵積以土地部門實際測量為準。

二、徵用土地的面積

該專案徵用所有土地的`面積約為 畝,以實際勘測為準。

三、徵地補償標準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給付乙方徵地補償費 萬元/畝,具體分配標準包括以下三項:

1、所有土地補償綜合地價每畝 萬元(土地補償費 萬元,安置補償費 萬元)。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共計每畝 萬元(含青苗,看護房)。

3、根據相關政策,農民保障、保險 萬元(詳見保障、保險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著物費用

1、各類林木、葡萄樹、小井、大棚、溫室、立壕、牛舍、雞舍、豬舍等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上級規定執行,該補償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2、機電井、變壓器臺按有關政策由甲方另行補償。

五、徵地補償費的金額及支付期限

1、徵地補償費的總金額以實際佔地面積,最終核定的金額為準。

2、甲方取得國有土地徵用手續30天內向乙方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

六、被徵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應在收到本協議以上第五條第2項約定的款項之日起30日內,將被徵土地交付甲方。

七、違約責任

1、如甲方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後未將徵地補償費儲存至白塔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帳戶,致使乙方無法按約定期限取得徵地補償費,由甲方應按土地補償費總金額的10%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則應按徵地補償費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八、其它約定

1、如國家土地補償政策調整,按國家新政策執行。

2、乙方就徵地村民同意,經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書面決議應交甲方一份留存(作為本協議附件)。

3、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八份,雙方各執二份,瀋陽市東陵區白塔街道辦事處和東陵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分局備案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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