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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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轉讓合同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轉讓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企業轉讓合同5篇
企業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合同目標

甲方委託乙方協助尋找收購受讓方,並促成投資人與甲方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提供符合礦產交易的一切合法檔案及法律效應委託書,具有合法的售賣權,甲方所陳述的礦產所有資訊內容要完全符合,如出現內容不符的情況後果甲方自負。甲方確實陳述及提供的上述礦權清晰,無礦權糾紛,所有權糾紛,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礦權糾紛及所有權糾紛,概有甲方負責解決和處理。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並承擔民事責任。

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將礦權過戶到受讓方的名下,辦理好相關的手續。

乙方對於受讓方的確認,須促成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有效合同。乙方前期聯絡所產生的費用甲方不負責,且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

第三條 報酬的支付

乙方的資訊費用為總合同額的 5%(百分之五),即成交合同總額扣除 元后的其餘費用作為乙方的資訊費用。

付款方式和時間的約定:根據受讓方支付給甲方的資金進度按比例或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甲方每收到受讓方資金後 個工作日內將資訊費用打到乙方指定的賬號。

第四條 其他

若甲方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時間向乙方支付乙方應得收入,甲方除及時支付乙方應得收入外,還需向乙方支付應付報酬總額的 % 作為滯納金。

若甲方繞過乙方,直接與乙方介紹的受讓方實現交易。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總成交金額的%作為違約金。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的授權下不得將甲方的洩露給第三方。 甲乙雙方發生不能協商解決之爭議,雙方均有權在各自的所在地司法機關起訴或仲裁。

任何一方欲變更或解除此合同,須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過對方書面同意方可變更或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為 ,截止到 年 月 日,自甲、乙雙方的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簽字: 簽字:

公司章:

年 月

年 月日 日

企業轉讓合同 篇2

出 讓 方: (甲方)

出讓方經紀機構

受 讓 方: (乙方)

受讓方經紀機構:

稽核機構: 產權交易所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按照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政策、法規,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企業產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以下產權轉讓合同。內容如下:

一、被轉讓的企業產權、評估情況、轉讓價格及方式

轉讓產權所屬企業: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與甲方關係:

資產總額:

債務總額:

淨資產:

土地面積 M 2 ( 畝)

建築面積 M 2

機械裝置: 臺/套

供 電 KVA

供 水 噸/日

轉讓價格:

轉讓方式:

(單位:萬元)

(資產明細詳見本合同附件)

二、職工安置

產權轉讓企業的在職職工 人由 安置,離退休職工 人由 管理。具體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

三、產權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四、付款方式及辦法

1.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其全部應付款項,詳見本合同附件 。

2.其他約定:

五、產權交割及有關手續的辦理

1.本合同生效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後 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為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

3.甲乙雙方持簽署後的《資產交接清單》和本合同,到稽核機構辦理《產權轉讓交割單》。

4.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所需費用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擔。

5.其他約定事宜: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稽核機構、經紀機構和對方,各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合同中止協議,規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產權購買價款,每遲交一日應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 %交付滯納金。

3.若乙方超過規定時間 日仍未付清其應付款項,則被視為違約。乙方須將其所取得的財產退還甲方,並承擔全部手續的辦理費用。乙方已支付款項在扣除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 %的違約金等費用後,由甲方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雙方向稽核機構和經紀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再退還。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價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為違約並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合同轉讓資產總額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合同,應當在經紀機構的主持下協商一致;變更的合同報青島產權交易所備案後生效。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並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

八、合同糾紛的處理

凡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因本合同發生的履約糾紛,各方一致同意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時間概念“日”,除指明為工作日外,均為日曆日。

2.本合同使用的計量貨幣為“人民幣”。

3.本合同中“交易資產總額”以資產評估總值的數額為準。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在雙方經紀機構主持下按規定協商達成附加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並報稽核機構備案,附加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稽核機構留存壹份。副本 份,分送締約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簽章並經青島產權交易所稽核後於 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

出 讓 方(蓋章): 受 讓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出讓方經紀機構(蓋章): 受讓方經紀機構(蓋章):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

稽核機構(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審 核 人(簽字): 稽核負責人(簽字):

企業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場地概況

場地位於 場地用途限於:和場地所在專案業主或租賃商戶有各種相關聯絡的企業或自然人用於進行宣傳介紹、招商諮詢、活動組織、搭臺營銷、活動舉辦、銷售等等。

第二條:使用期限

期限:由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計個月。

第三條:場地管理費的交納

1、乙方交納的場地管理費標準每月 元/㎡,每月管理合計 元。

2、場地管理 費為每個月為一期交納。首期場地管理費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向甲方交納 元。

3、乙方所用的水電費由甲方承擔。乙方另向甲方交納

保證金 元整,待合同期滿後,甲方退給乙方。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的場地應盡到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對於乙方提出的問題給予解答和協調解決。

2、乙方在使用場地的過程中,應做到合法合規,不得有任何違法行為,同時不影響相領和業主其它場地使用人。

3、乙方在使用過程中,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的糾紛、訴訟、賠償等問題及違法犯罪的行為由乙方自行處理並自行承擔一切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並不得由此牽扯甲方。

4、乙方在使用場地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完善各項法律手續併合法經營。

5、乙方在使用此場地的過程中,不得損壞甲方的.裝修和相關設施。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按時交納租金。不得違約,如逾期未交,按總金額的 向甲方交納違約金。逾期超過十五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場地,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本協議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加蓋公章(如乙方是自然人,則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甲方收到保證金後開始生效。使用交接清單及裝修圖紙及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簽約地點:

年月 日

企業轉讓合同 篇4

出 讓 方: (甲方)

出讓方經紀機構:

受 讓 方: (乙方)

受讓方經紀機構:

稽核機構: 產權交易所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按照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政策、法規,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企業產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以下產權轉讓合同。內容如下:

一、被轉讓的企業產權、評估情況、轉讓價格及方式

轉讓產權所屬企業: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與甲方關係:

資產總額:

債務總額:

淨資產:

土地面積 M 2 ( 畝)

建築面積 M 2

機械裝置: 臺/套

供 電 KVA

供 水 噸/日

轉讓價格:

轉讓方式:

(單位:萬元)

(資產明細詳見本合同附件)

二、職工安置

產權轉讓企業的在職職工 人由 安置,離退休職工 人由 管理。具體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

三、產權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四、付款方式及辦法

1.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其全部應付款項,詳見本合同附件 。

2.其他約定:

五、產權交割及有關手續的辦理

1.本合同生效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後 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當中,雙方應互為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

3.甲乙雙方持簽署後的《資產交接清單》和本合同,到稽核機構辦理《產權轉讓交割單》。

4.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所需費用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擔。

5.其他約定事宜: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稽核機構、經紀機構和對方,各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合同中止協議,規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產權購買價款,每遲交一日應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 %交付滯納金。

3.若乙方超過規定時間 日仍未付清其應付款項,則被視為違約。乙方須將其所取得的財產退還甲方,並承擔全部手續的辦理費用。乙方已支付款項在扣除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 %的違約金等費用後,由甲方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雙方向稽核機構和經紀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再退還。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價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為違約並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

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合同轉讓資產總額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合同,應當在經紀機構的主持下協商一致;變更的合同報青島產權交易所備案後生效。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並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

八、合同糾紛的處理

凡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因本合同發生的履約糾紛,各方一致同意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時間概念“日”,除指明為工作日外,均為日曆日。

2.本合同使用的計量貨幣為“人民幣”。

3.本合同中“交易資產總額”以資產評估總值的數額為準。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在雙方經紀機構主持下按規定協商達成附加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並報稽核機構備案,附加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稽核機構留存壹份。副本 份,分送締約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簽章並經青島產權交易所稽核後於 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

出 讓 方(蓋章): 受 讓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出讓方經紀機構(蓋章): 受讓方經紀機構(蓋章):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

稽核機構(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審 核 人(簽字): 稽核負責人(簽字):

企業轉讓合同 篇5

出讓方:(甲方)

出讓方經紀機構:

受讓方:(乙方)

受讓方經紀機構:

稽核機構:產權交易所

簽約地點:簽約日期:年月日

按照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政策、法規,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企業產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以下產權轉讓合同。內容如下:

一、被轉讓的企業產權、評估情況、轉讓價格及方式

轉讓產權所屬企業: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與甲方關係:

資產總額:

債務總額:

淨資產:

土地面積M 2(畝)

建築面積M 2

機械裝置:臺/套

供電KVA

供水噸/日

轉讓價格:

轉讓方式:

(單位:萬元)

(資產明細詳見本合同附件)

二、職工安置

產權轉讓企業的在職職工人由安置,離退休職工人由管理。具體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三、產權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四、付款方式及辦法

1.乙方應在年月日前付清其全部應付款項,詳見本合同附件。

2.其他約定:

五、產權交割及有關手續的辦理

1.本合同生效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後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為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

3.甲乙雙方持簽署後的《資產交接清單》和本合同,到稽核機構辦理《產權轉讓交割單》。

4.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所需費用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擔。

5.其他約定事宜: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稽核機構、經紀機構和對方,各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合同中止協議,規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產權購買價款,每遲交一日應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交付滯納金。

3.若乙方超過規定時間日仍未付清其應付款項,則被視為違約。乙方須將其所取得的財產退還甲方,並承擔全部手續的辦理費用。乙方已支付款項在扣除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違約金等費用後,由甲方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雙方向稽核機構和經紀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再退還。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價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為違約並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

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合同轉讓資產總額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合同,應當在經紀機構的主持下協商一致;變更的合同報青島產權交易所備案後生效。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並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

八、合同糾紛的處理

凡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因本合同發生的履約糾紛,各方一致同意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時間概念“日”,除指明為工作日外,均為日曆日。

2.本合同使用的計量貨幣為“人民幣”。

3.本合同中“交易資產總額”以資產評估總值的數額為準。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在雙方經紀機構主持下按規定協商達成附加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並報稽核機構備案,附加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稽核機構留存壹份。副本份,分送締約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簽章並經青島產權交易所稽核後於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出讓方(蓋章):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註冊地址: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出讓方經紀機構(蓋章):受讓方經紀機構(蓋章):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

稽核機構(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稽核人(簽字): 稽核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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