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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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註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註釋本

勞動合同法註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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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集體合同規定;

最低工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編輯本段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適用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正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規章 制度

第五條 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第六條 集體協商機制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盼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 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

第十九條 試用期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第三十一條 加班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

第六十一條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臥位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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