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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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物業服務合同三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物業服務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品】物業服務合同三篇

物業服務合同 篇1

合同編號:11586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執行下列條款:

一、甲方的責任、權利、義務:

1、根據工作需要,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在進行有關(方面)的學習與培訓,為期天。

2、甲方為乙方提供學習(培訓)費用預計人民幣元。

3、甲方保證乙方在學習與培訓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學習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對乙方在學習培訓中的不良表現進行懲處。

5、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自當期勞動合同終止日起必須為甲方服務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服務期內,如乙方違反培訓協議,應將甲方支付的39;學習培訓費用及違約金按“未履行月數服務期月數”的比例退還。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

1、學習與培訓期間,自覺遵章守紀,努力學習,完成培訓任務。

2、若乙方因個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訓任務,乙方須自己出資參加相同培訓一次,並作為記錄記入年底績效考核中。

3、一經簽訂本培訓協議,將嚴格按照培訓協議規定的年限為公司服務。乙方無論以何種原因離開公司,將依的相關規定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和違約金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4、乙方學習培訓期滿,應將畢業證合格證交人力資源本部稽核。如果成績不合格,應將甲方支付的學費按比例退還甲方。乙方一次退還有困難的,甲方斟情從其月總收入中扣除。

三、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檔案,與合同正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五、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雙方根據____市有關法規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必要時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培訓後請填:實際培訓費用為人民幣元,違約金元。 財務(簽字):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服務合同 篇2

  一、當前理論界通說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委託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團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依法簽訂的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主支付管理費用為內容的,規範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權利義務的協議。在該合同中,當事人一方為業主及業主團體,即委託人;另一方為物業管理公司,即受託人。通說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委託合同,其理由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徵符合委託合同的特徵。具體體現在:

(一)兩者的價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致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託人的優勢為自己處理一定事務的合同。而業主作為物業的所有權人,依據“自己事務自己管理”的原則,其本應親自對物業進行管理,但是,業主由於人數眾多、精力、時間、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親自管理物業,因而授權業主委員會代替業主,與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進行有效管理,以期達到物業保值、增值的目的。由此可見,就價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業服務合同與委託合同基本一致。

(二)兩者均以相互信任為訂立合同的基礎

委託合同的委託人既然是利用受託人的優勢為自己提供服務,就必然要對受託人的資信、技能等情況進行充分了解,雙方以相互信任為基礎簽訂合同。作為委託方的業主之所以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替之對物業進行管理,是因為國家對物業管理公司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物業管理公司要具備相應的物業管理能力,其從業人員也要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並且《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參見20xx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32條和第33條)。業主也只有在瞭解了上述情況並對各物業管理公司的資信、服務業績、業績等進行綜合比較的基礎上,才會根據自己的意志在公平的條件下,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當然,物業管理公司也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業主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委託。但是,物業服務合同一旦成立,沒有法定或約定原因,雙方均不得隨意解除合同。顯然,物業服務合同和委託合同均以相互信任為基礎,而且更加強調委託人(業主)對受託人(物業管理公司)的信任。

(三)有償的委託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都是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在有償的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主要承擔繳納費用、支付報酬的義務,受託人則負有處理委託事務以及報告的義務,相應地,雙方互享有權利。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雙方也完全符合這一特徵。委託方(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業主)負有繳納服務費用、支付適當報酬以使物業管理公司繼續經營的義務,而受託方(物業管理公司)負有依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維修、養護物業,保持區域內整潔的環境和良好的秩序義務。相應地,委託方享有獲得良好物業服務的權利,受託方享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權利。

(四)委託合同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而物業服務合同是有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此條說明委託合同存在有償與無償之分。而物業服務合同則是一種有償委託合同,物業服務的目的在於確保物業的保值、增值,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物業管理公司運用專業技術和管理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向小區業主提供綜合性、專業性的'服務,相應地就必須要求業主支付費用和報酬,否則物業管理公司就沒有了生存的基礎,也就失去了提供物業服務的動力。

(五)兩者均是諾成性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①一般理論認為委託合同是一種諾成合同。②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主要是面向全體業主的,只要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合同一旦簽訂即告成立。

  二、筆者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不是委託合同,至少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委託合同

20xx年8月完成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將“物業管理合同”單列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條,該草案將物業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質歸位於委託合同,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物業服務合同與委託合同相比,還有很多特殊之處。具體如下:

(一)主體的特殊性

在委託合同法律關係中,只涉及兩方主體,即委託人與受託人,且雙方不以其它條件為要件。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可能涉及四方主體,即開發商、業主、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公司;但是,在不同階段,具體涉及的主體是不一樣的:1.物業開始銷售後,業主入住達到符合召開業主大會的法定比率後,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此時,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係涉及業主、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公司三方主體。2.在物業銷售開始後到業主委員會成立並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則由開發商作為“大業主”選聘臨時的物業管理公司。此時,合同法律關係涉及開發商、部分已經購房的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三方主體。3.由於我國現實還存在部分小區是由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公房轉化而來,業主團體自治意識還不是很強,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自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與之簽訂服務合同。此時,合同法律關係就僅僅存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方主體。4.以上所述是在合同簽訂階段,而在合同履行階段,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都享有一定的權利,負有一定的義務。此時,合同法律關係涉及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四方主體。

另外,物業服務合同的受託方只能是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不僅必須是獨立的法人,而且必須具備相應地資質。這是因為物業管理是一項綜合的、專業性強的活動,只有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組織才能提供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相同的管理服務。

(二)形式的要式性

委託合同可以為要式也可以為不要式,而《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則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為要式合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嚴格性

委託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410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而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需要有嚴格條件,《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第3款規定:業主大會作出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同樣對於業主委員會違反合同約定,錯誤地行使權利或不履行相應地義務,使物業管理公司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如果任由一方隨意解除合同,必然會造成物業管理公司短期行為,小區管理極度不穩定,從根本上造成對全體業主利益的損害,並且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激化各種社會矛盾。

(四)轉委託的範圍限制性不同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要親自處理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沒有範圍限制,因為委託合同是基於雙方信任才成立的。《物業管理條例》第40條則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不需要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這主要是為了更充分地保護小區業主利益。

(五)隱名代理問題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自己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發生的後果直接歸屬於委託人。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在合同履行階段,物業管理公司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即使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物業服務合同也只能約束物業管理公司與第三人,發生的後果直接歸屬於物業管理公司,而不是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例如:物業管理公司以自己名義與清潔工簽訂合同並且清潔工知道物業服務合同的存在,當清潔工因為意外事件受到傷害,此時應由誰來承擔責任(排除物業管理公司與專業清潔公司簽訂合同,因為此時涉及的是民法中僱傭關係,應由清潔公司承擔責任)?如果由業主來承擔責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是一種委託合同,發生的後果直接約束委託人與第三人),在實踐中是不現實的,因為業主並沒有為任何侵權行為,依據“自己行為自己負責”的法理,要求不是行為主體的業主承擔責任是不合適的,雖然物業管理公司是因為業主的利益與之簽訂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必然得出由業主承擔責任的結論,同時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眾多,假如由業主承擔責任,究竟如何分配才能公平?因此由業主承擔責任是不公平而且是不現實的;同樣由業主委員會承擔責任也是不現實的,因為在實踐中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如何本身還不統一,業主委員會是否為法人機構,是否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非法人組織,是否具有一般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都沒有做出清楚的回答,雖然業主委員會有自己的名稱、場所,但是沒有獨立的財產、組織機構,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責任是最可行也是正確的。

(六)歸責原則

委託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具體體現在:1、如果委託合同是有償的,那麼,()只有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才可以要求賠償;2、如果委託合同是無償的,那麼,只有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才可以要求賠償。而物業服務合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物業管理公司有沒有過錯,只要其沒有按照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或者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不符合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或者標準,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物業服務合同不是一種委託合同,至少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委託合同,現行合同法中沒有任何一個合同型別可以包容物業服務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說物業服務合同應屬於混合型合同。國家建設部20xx年9月6日頒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字)》不是以20xx年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52章所規定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是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標題,不僅可以說明建設部似乎已經清楚、準確的認識到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是綜合性的服務合同,而並非單純的委託合同,而且這也是上述理論的一次成功的立法實踐

物業服務合同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業主委員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物權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伴海山莊物業服務事項達成共識並訂立本合同。

第2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型別:別墅、連體住宅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佔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3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委託管理事項

第4條本物業小區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5條本物業小區共用裝置的維修、養護、執行和管理。

第6條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7條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及構築物的維修、養護與管理。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及設施、配電房等。

第8條公共綠地、公共場所內的花木、公共場所內的建築小品的養護與管理。庭院內的綠地、花木可以應業主要求給予適當管理。

第9條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包括:公共場所、場地的清掃保潔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條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小區公共秩序。

第11條進一步完善物業檔案管理。

第12條按照《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做好小區維修基金利息及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條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裝置的維修可以委託乙方實施,但委託方要承擔一切費用。

第14條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決議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委託管理期限

第15條委託管理期限為______年。自二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二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章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16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代表和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監督業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4.檢查監督乙方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維修財務預算及決算;

6.查閱本小區物業檔案資料(與物業公司內部管理有關的資料除外);

7.向業主籌集或續籌維修資金,審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8.監督公共建築、共用設施裝置和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二)甲方義務

1.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將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乙方;

2.保證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小區物業管理制度,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3.協助乙方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完成和實現物業管理各項管理目標;

4.當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時,協助乙方催交;

5.協助乙方搞好社群文化和社群服務工作。

第17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約定製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並實施管理;

2.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編制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及預決算報告;

3.編制共用設施裝置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5.負責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6.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及《伴海山莊管理規約》的行為;

7.有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工程的權力;但不得將物業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人;

8.當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時,與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9.依法向業主、使用人追繳欠交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乙方的義務

1.履行本物業服務合同並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

會和業主、使用人的監督;3.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4.對本物業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專案,須經甲方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5.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定時向業主公佈維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況;

6.向業主、使用人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群文化和社群服務;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定期對房屋設施裝置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和險情;

9.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向甲方移交相關資料和設施裝置。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

第18條依據國家、山東省和XX市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裝置管理

1.小區園區、房屋幢號、戶號有明顯標誌,設有引導方向平面圖、指路牌和引導牌。

2.物業管理人員按要求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進一步完善房屋檔案資料,包括按幢、戶立檔,裝置圖紙、檔案資料齊全,裝置臺帳記錄清晰,便於查閱。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並按原設計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設施裝置齊全,執行正常。

3.保持道路暢通。

4.汙水排放暢通,溝道無積水。

5.危險部位標誌明顯。

(三)綠化及養護管理

綠化有專人養護和管理,對綠地、花木等定期澆水、施肥、除蟲、修剪、清除枯葉。

(四)環境衛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衛設施完善,設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潔設施。

2.道路、公共綠地、公用場地,保持清潔。

3.雪後及時掃淨小區內道路積雪;雨後及時清理汙水。

4.公共場所發現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現象及時制止或處理。

5.發現小區內有亂搭亂建的現象及時勸阻。

(五)社群秩序維護

1.小區內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禁脫崗。

2.值班人員統一著裝,熟悉轄區情況,工作規範,責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邏記錄,各項管理措施落實。

3.進一步完善小區內的監控工作,監控裝置完好,監控畫面儘量保持清晰;無特殊情況監控資料7天有效。設施裝置的完善、改造或更新,需要動用維修基金的按照以上相關條款執行。

(六)消防

1.消防系統標誌明顯,裝置完好,可隨時啟用。

2.配備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七)公共文體娛樂場所原則上僅對小區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開放。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19條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依照XX市物價局的批覆,住宅房屋,乙方按業主房產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二)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20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和更新費用,按國家有關檔案執行。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21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甲方義務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

第22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標準管理物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條乙方不按規定和甲方審定的計劃使用維修基金,或將維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權制止。

第八章附則

第25條本合同期滿前二個月甲乙雙方應就續簽合同事宜進行協商。

第26條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但是補充協議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並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報請物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時雙方同意:

(一)由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9條其他約定:

1.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2.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洩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或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失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