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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模擬題

導語: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保證國家司法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規定製定了相關的司法考試法規。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考試案例,需要學習的小夥伴們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模擬題

  【案例一】

【案情】甲(11歲)的父母離異,法院判決由其父監護,但因其父在國外承包工程,暫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調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養在自己孃家,由甲的姥姥照顧甲的生活和學習。為了記錄甲的成長過程,其姥姥帶其去照相館照相,照相的師傅見甲長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儲存,甲的姥姥同意。後照相的師傅將照片放大後掛在宣傳窗上,甲的鄰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學,一看便認出來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瑣事產生矛盾,乙便時常在教室裡對同學們說:“甲的父母都離婚了,還臭美什麼呀”。這樣,全班同學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離婚之事,一些同學還因此欺負、打罵甲,甲很是傷心,從此變得很鬱悶。一天,在放學回家的路上,甲手裡拿著石塊有意無意地扔著;,石塊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駛的戊的計程車的玻璃窗(計程車為丁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臉上、手臂上受傷,血流如注,急需到大醫院救治。這時,另一計程車司機己主動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醫院治療,路上因超速而被罰款2000 元,送到醫院後,醫院已經下班,當班的主治醫師和麻醉師外出赴宴,只有幾個護士和實習生在加班,等把該主治醫師和麻醉師叫來,已經過去了三個小時,後雖經手術治療,但因耽誤了時間,手術做得很不成功,丙受傷的眼睛視力下降一半,臉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塊傷疤。

  【問題】

1.照相館將甲的相片掛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麼權利?甲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乙侵害了甲的什麼權利?甲的監護人可否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

3.假設丁公司為本公司計程車投了第三者責任險,戊計程車的玻璃損失可否要求該保險公司賠償?為什麼?

4.己的誤工費、燃油費以及超速的罰款應由誰支付?為什麼?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張損害賠償?為什麼?

6.後來丙因醫療費糾紛將甲的父母、學校、醫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確?相應的侵權人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為什麼?

  【答案解析】

  【答案】

(1)照相館侵害了甲的肖像權,因為其未經允許而對甲的照片加以使用。《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2)甲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為甲因此遭到同學們的嘲笑,很傷心。《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2.(1)乙侵害了甲的隱私權,因為其公佈了甲父母離婚的事情。

(2)甲的監護人可以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學樣未盡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義務。《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3.(1)戊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2)因為這不屬於第三者責任。所謂第三者責任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4.(1)應由丙支付。

(2)因為己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被管理人應當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費。

5.(1)不可以。

(2)因為丁公司並沒有過錯,其司機是正常行駛。發生事故是由甲的侵權行為引起。因此丁公司免責。

6.(1)不正確,其只能將甲的父母、醫院告上法院,而不能將甲的學校告上法院,因為甲是在放學回家的`路上侵害丙的,學校已經盡到相應的教管安保責任。

(2)甲的父母、醫院各自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即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因為丙損害的發生是由不同的侵權行為引起的:甲的行為引起丙的初始傷害,而醫院存在一定的過錯,其工作人員擅離職守,耽誤了時機,對丙損害的擴大起了作用,所以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析】

1.(1)《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據此照相館侵犯了甲的肖像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據此甲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1)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乙公佈甲父母離婚的情況導致甲被同學嘲笑,因此乙侵犯了甲的隱私權。

(2)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因此甲的監護人不可請求精神賠償。

3.所謂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此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汽車玻璃的損失。

4.《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已的誤工費、燃油費以及超速的罰款都屬於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應當由丙支付

5.《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發生事故是由甲的侵權行為引起,戊在其營運期間並沒有過錯,其不應當對丙的人身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丁公司免責。

6.《侵權責任法》第l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丙損害的發生是由不同的侵權行為引起的:甲的行為引起丙的初始傷害,而醫院存在一定的過錯,其工作人員擅離職守,耽誤了時機,對丙損害的擴大起了作用,所以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和醫院應該按照他們的各自責任大小按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