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會計考試知識點:合併範圍的豁免
(一)豁免規定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單位可分割部分、結構化主體)納入合併範圍。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只應將那些為投資性主體的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併範圍,其他子公司不應予以合併,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一個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投資性主體以及通過投資性主體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二)投資性主體的定義
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該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
1.該公司是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2.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3.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三)投資性主體的特徵
1.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2.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3.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方
4.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
(四)因投資性主體轉換引起的合併範圍的變化
當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轉變為投資性主體時,除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外,企業自轉變日起對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併,其會計處理參照部分處置子公司股權但不喪失控制權的處理原則。
當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轉變為非投資性主體時,應將原未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於轉變日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原未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在轉變日的公允價值視同為購買的交易對價,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