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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抗辯

導語: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提出對抗,從而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情形。下面是其相關知識點,一起來複習下吧:

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抗辯

 【高頻考點】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分兩種,票據上物的抗辯(絕對的抗辯)和人的抗辯(相對的抗辯);物的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主張,人的抗辯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

 2、物的抗辯的情形

(1)票據上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例如,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

②匯票付款人(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經依法按期全額付款。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①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票據行為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狹義無權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或者僅對不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③(狹義)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④票據被變造時,變造前在票據上籤章的債務人,可以拒絕依照變造後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⑤對特定債務人的票據權利時效期間經過,其票據債務消滅;

⑥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因持票人未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而喪失。

(3)票據權利的行使不符合債的內容

①票據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時間地點、方式不符合票據記載或者法律規定;

②法院經公示催告作出除權判決後,票據權利人持票據(而非除權判決)主張權利。

3、人的抗辯的情形

(1)基於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①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②持票人不能夠證明其權利。

③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情形下,記載人對於其直接後手的後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2)在票據行為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基於基礎關係上的事由對票據權利人進行抗辯。

 4、抗辯切斷制度

(1)票據債務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

②明知出票人或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2)在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的情況下,如果其前手的權利已經獲得了抗辯切斷的保護,那麼持票人的權利也受到抗辯切斷的保護。

(3)由於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給付相當的對價,善意受讓人必然受到抗辯切斷制度的保護,其取得的票據權利是無瑕疵的權利,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均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