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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導讀:書讀的越多而不加思考,你就會覺得你知道得很多;而當你讀書而思考得越多的時候,你就會越清楚地看到,你知道得很少。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歡迎來學習!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內部約定有效嗎?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相關權益。

(2)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相關連結】《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實際出資人想“轉正”怎麼辦?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釋】如果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實際出資人的要求已經突破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內部合同的範圍,實際出資人將從公司外部進入公司內部、成為公司的成員。此種情況下,應當參照《公司法》第71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

3.名義股東“犯壞”怎麼辦?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如何面對公司的債權人?

如果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被股東”了怎麼辦?

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例題·單選題】某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領導王大偉退休後,與其友張三、李四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王大偉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股東名冊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偉的情況下,直接持王小偉的身份證等證件,將王小偉登記為公司股東。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公司股東應是王大偉

B.公司股東應是王小偉

C.王大偉和王小偉均為公司股東

D.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王小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答案】A

【解析】(1)選項ABC: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2)選項D: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