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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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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對內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先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解釋2】股權轉讓中的股東會:(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股東會作出決議;(2)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無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股權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連結】股東自行對外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4.《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1)實際出資人想成為真正的股東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

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受讓方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就轉讓其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但是,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一股二賣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第三人在受讓原股東處分的股權時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最終獲得該股權。

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